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2005〕127号),为加强对报关单位的管理,方便企业办理
海关业务,现将本关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报关单位延期和变更
2005年5月31日前注册的报关企业(原专业和代理报关企业),申请延期、变更、异地分支机构注册等项目,继续由企业管理处负责办理;2005年6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报关企业,办理上述项目,由各属地
海关受理。
企业申请
行政许可变更,涉及名称、地址、性质等项目变更的,接受属地
海关下场核查。
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有关项目相关表格,企业可登陆北京
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beijing.customs.gov.cn/)“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二、 办理加工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从2006年8月10日起,北京海关对加工生产企业注册按注册地
海关划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须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应先按加工厂管理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注销加工厂编号,方可进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加工生产企业注册须知详见附件1。
三、报关专用章使用
北京海关对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及异地在京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已进行换发《
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和新报关专用章备案
工作。2006年8月10日起,企业启用新报关专用章办理进出口业务,旧章使用日期截止为2006年10月10日,各报关单位应将旧报关专用章缴回注册地
海关。
异地在京报关企业分支机构自2006年8月10日起使用本关区10位编码和新报关专用章开展报关业务,逾期现场
海关不再受理异地报关企业使用旧编码开展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新报关专用章只能在北京关区划定口岸、业务监管集中地海关范围内使用。本关区口岸地或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首都机场
海关:使用机场快件、空港园区、机场库区、出口库区报关专用章;
新增加三个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机场单证、京信、机场旅检报关专用章;
(二)中关村
海关:使用中关村报关专用章;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
海关:使用开发区报关专用章;
(四)现场业务一处:使用一处报关专用章;
(五)现场业务二处:使用二处报关专用章;
(六)朝阳办事处:使用朝阳口岸报关专用章;
(七)邮局办事处:使用邮办报关专用章;
(八)平谷办事处:使用平办报关专用章;
(九)顺义办事处:使用顺办报关专用章;
(十)车站办事处:使用车办报关专用章(只限丰台口岸使用);
新增“东郊”(东郊车站)一处
海关业务集中监管地报关专用章,企业可在东郊车站开展报关业务。
对首都机场海关和车站办事处新增的海关业务集中监管地,企业可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向注册地
海关申请报关专用章备案,其中2005年5月31日之前注册的报关企业继续由企业管理处办理报关专用章备案手续。
四、办理临时号注册
(一)临时注册编码仅限于科研机构、院校、事业单位、军事机构进出口非贸易性质物品时使用。对已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不再给予临时注册编码。
(二)首都机场海关、中关村海关、开发区
海关、朝阳办事处、邮局办事处、车站办事处、平谷办事处、顺义办事处、现场业务一处,根据上述单位进出口非贸物品的需要可给予有效期为7天的临时号。
(三)符合临时号申请条件的单位,且每年多批次进出口非贸物品的可向企业管理处申请长期临时号,长期临时号有效期为1年。
临时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加工生产企业备案注册须知
2.申请临时注册登记单位须知
附件1:
加工生产企业备案注册须知
加工生产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并仔细看注意事项:
一、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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