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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公告2006年第6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5 3:03:50
根据
海关
总署通知, 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
报关员
办理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有关业务,现将宁波关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的,应由本企业业经
海关
注册的报关员或者报关企业的
报关员
向
海关
申请办理。
二、加工贸易企业由报关企业办理上述业务的,报关企业
报关员
应向
海关
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三、本企业报关员在向
海关
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单证上加盖本企业报关专用章;如由报关企业
报关员
办理上述业务的,应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单证上加盖本企业公章,并加盖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
四、如有问题,请拨打宁波
海关
咨询电话:87002110。
特此公告。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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