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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6年第14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5 3:03: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报关员的管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报关员申请注册许可的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报关员注册许可申请人应当到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报关单位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区(包括越秀、荔湾、海珠、白云、天河、萝岗区)的,申请人应向广州海关企业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关单位注册地位于其它地区的,申请人应向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并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25号公告向拟注册地海关办理实习备案。

    三、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参加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的,应当向拟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报关员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申请书》(见附件)及《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海关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并在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核发《报关员业务岗位考核证明》,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凭以申请报关员注册许可。

    四、申请人申请报关员注册许可、变更时,应提交一式两份的《报关员注册申请书》或《报关员注册变更申请书》。准予注册许可、变更的,注册地海关将上述表格中一份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凭以到中国电子口岸广州制卡中心办理报关员IC卡。

    五、如遗失《报关员证》,报关单位、报关员办理补发《报关员证》或报关员注销等手续时应提交遗失声明,刊登声明的报刊须为省级以上报纸或《中国海关》杂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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