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地方海关公告 >> 文章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5]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和保税业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核销及保税业务等事宜,由经海关注册的本企业报关员或者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
二、本企业报关员办理上述业务的,应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单证上加盖本企业报关专用章;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上述业务的,应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单证上加盖委托企业公章的同时加盖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
三、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上述业务,还应向海关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四、开展加工贸易和保税业务的企业若希望由本企业人员办理海关手续但尚无报关员的,应利用年度报关员考试机会,积极培养本企业报关员。
特此公告。
|
|
|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