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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06年第13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的相关规定,天津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一律由本企业报关员或委托报关企业办理,现公告如下:

  一、凡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在由本企业报关员办理加工贸易有关手续时,须在递交的海关纸面单据上加盖本企业报关专用印章、报关员名章;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除要求在递交海关纸面单据上加盖报关企业报关专用印章、报关员名章外,还须随附委托双方盖章确认的《报关委托书》正本一份。

  二、凡报关员在办理加工贸易相关业务时,须向现场海关出示本人的《报关员证》等证件,表明身份。

  三、上述企业、报关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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