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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6 6:2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3月20日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办法》生效前《报关员证》的有效期

  (一)2006年5月31日之前(含当日),在海关取得8位报关员注册编码的报关员,其《报关员证》有效期延至2008年,具体时间以《报关员证》发证日期标注的月日为准。

  (二)持上述《报关员证》的报关员,在有效期届满前,均可凭以办理报关业务,不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员证》延长有效期的签注手续。

  二、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申请报关员注册时,应提交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关于实习备案制度

  (一)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

  (二)报关单位在实习人员实习前,应当到海关办理实习备案手续。办理实习备案时,应当提交《实习备案单》一式两份。

  (三)海关接收《实习备案单》后,应当签注海关接受备案的日期并签章。签注后的《实习备案单》一份退还报关单位,一份海关留存,在报关员注册后归入报关员档案案卷。

  (四)报关单位应当从报关员权利、义务和实际业务操作等方面安排实习内容。

  报关单位可以指定本单位一名报关员作为实习人员报关业务实习的辅导员。
 
  (五)实习人员在报关单位实习期间不能以报关员名义办理报关业务。

  (六)实习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

  (七)实习期间报关单位或者实习人员要求终止实习的,报关单位应当向海关书面申请终止实习备案,并将海关签注的《实习备案单》原件交回备案海关

  (八)实习的起始日期以海关在《实习备案单》上签注的日期为准。

  (九)报关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应当采用海关提供的《实习证明》格式文本。

  三、关于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

  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但是,报关员在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

  四、关于考核及出具考核合格证明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杭州海关的考核。考核合格的,杭州海关予以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报关员培训

  海关鼓励报关员参加浙江省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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