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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06年第11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6 6:21:39
为提高通关效率,确保海关税费安全,促进上海地区进出口税费EDI支付(以下简称EDI支付)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相关规章,就上海海关EDI支付银行担保事宜公告如下:

  一、EDI支付是指纳税义务人、银行海关通过EDI支付平台办理进出口税费缴纳手续的电子化付款方式。

  EDI支付银行担保是指根据海关进出口税费担保的有关规定,由银行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海关税费EDI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EDI支付系统)向纳税义务人提供进出口税费缴纳的担保

  二、已办理EDI支付手续,并按海关要求提供了EDI支付银行担保的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结报关单证后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可在实际支付税费前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

  三、纳税义务人应在海关税款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支付税费。缴款期限届满日为双休日等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提供EDI支付银行担保的银行由上海海关认可,并应与上海海关签订相关协议。签订协议的银行以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人提供EDI支付银行担保

  五、银行提供EDI支付银行担保时,应当出具以纳税义务人指定的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担保文书(文书格式详见附件1)。担保文书应当载明担保的额度、担保义务和担保的有效期限。担保文书有效期不得少于180天。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税费缴纳义务的,担保银行应当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担保银行履行担保义务的,并不免除纳税义务人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六、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担保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备案申请和银行担保文书。

  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材料经海关审核真实有效后,应当予以备案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并与银行核对。

  七、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和海关应按照《EDI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详见附件2)的规定,办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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