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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转发海关总署公告[2006]6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0
  海关总署公告[2006]6号

  关于停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接受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9日起,海关停止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55号公告,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税则号列:40027010、40027090),不再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二、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2月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提出退还上述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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