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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转发海关总署公告[2006]4号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5
  海关总署公告[2006]4号

  海关总署关于香港CEPA项下手表原产地标准中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清单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现予公布。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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