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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7:56:55
组织招标,指导用户在国内选购,以代替进口。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以产顶进这一进口替代措施,有可能被认定为当地成分要求。同时,如果实施以产顶进的结果造成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的限制,则就有可能构成国内销售要求。无论是当地成分要求,还是国内销售要求,都属于TRIMS协议所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我国已开始修改这方面的法律,如,现行的〈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删去了原来该法律第61条有关以产顶进的规定。2001年10月6日
国务院
第319令废除了上述两个以产顶进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