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国际贸易 >> 外企商务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 文章正文

外商投资企业的购买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7:56:54
组装件)或与国外合作生产的部件,都不应支付提成费。例如,某项产品净销售价是5万USD,其中1万USD是由国外进口的零部件,则提成基价应以4万USD计算。因为进口部分不是用引进技术生产的,当然不应支付提成费。第四,受方在合同内如果订购了供方的产品或零部件,应争取酌减支付提成费的优惠并列入合同。例如,受方购买供方的合同产品时,可减收提成费为购货总价的1%,购买非合同产品时可减收4%等等。

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我国境外进口技术(除禁止进口的技术外),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办理并由审批机构批准,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从我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进口技术时,如该技术是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文件(如,有关技术进口项目的批准文件等。);外经贸主管部门(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分别对技术进口项目进行贸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其技术审查包括:是否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危害人的生命或健康;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意向书;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意向书后,可以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合同后,应持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应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证。进口经营者也可依法向外经贸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附件,外经贸部应在收到这些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技术进口经许可证的,外经贸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外商投资企业从我国境外进口技术时,如该技术是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我国实行登记管理。技术进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产的条件。技术进口经营者应向外经贸部办理登记,并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外经贸部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⑶签订技术转让协议的基本注意事项。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与技术输出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拒绝接受供方的不合理限制性条款。引进技术时,由于受方可能因此成为从方的潜在竞争者,所以,供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附加许多限制性条款,力图控制受方对技术的使用。有些限制性条款是合理的,例如,保密义务这类条款等。有些则是不合理的,受方可以拒绝接受。《合资企业法定施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了反对限制性贸易结合的内容:第一,技术使用费应公平合理。一般宜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应按由技术所生产产品的销售额或双方协商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供方不得限制受方出口式计算。第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供方不得限制受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第三,技术转让雷锋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第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受方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如果该技术是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专利有效期未届满,受方则不能继续使用该技术。第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第六,受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的机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第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在地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前述第二、四、五、六项规定可以适当灵活,但第三,七项规定的强制性的。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束缚回授予条款;限制受方发展、改进引进的技术等等。

2)          注意技术的时间性。合同中应明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是符合同时他所拥有并实际应用的资料,以防止外商提供已过时或落后而被淘汰的技术。同时,也避免将正在研制尚不成熟或根本未生产产品的技术当作专有技术引进。因此,引进的技术应是经过工业生产验证有实用价值的技术。

3)          注意协作、配套件的技术资料。发达国家专业性化协作非常强,一种产品通常有许多协作件、配套件由其他企业生产。因此,合同应明确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范围包括协作件、配套件的技术资料。例如,供方在合同中承诺将“全部技术资料”交给受方,但未明确“全部技术资料”包括哪些资料。待履行合同时,受方才发现“全部资料”仅是该企业本身产品的全部资料,而许多重要零部件是由其他企业生产,供方无法提供技术资料,导致引进技术无法生产合同产品。

4)          确定合同的合同总价。影响合同总价格的主要因素有五个:产品产量、入门费、提成率、提成基价和提成年限。如果受方只注意压低提成率,对方则可以通过延长提成年限、增加入门费来提高合同总价格。通常,支付给供方的总费用(一次总算的合同总价或提成支付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受方全部利润的10%—30%,并依此确定提成率和提成年限。由于产品产量是事先估计的,与技术投产后可能有较大差异,其变动对合同双方产生不同影响。提成率与提成年限成反比,两者关系应慎重对待。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