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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购买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7:56:54
专利及专有技术也存在过期失效或失密的危险),加之有些外商利用我国与国际间技术差距(如对国际技术市场不熟悉,缺乏评估技术的能力,缺少可供比较、选择的情报信息等)进行欺诈,将技术作为特殊商品漫天开价,以增大其出资比例,分取更多红利。但其技术却不一定是先进适用技术,有些甚至是过时、被淘汰的技术。为确保技术投资的价格公平合理,我国法律要求技术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一致。合资企业的外方在未得到中方对其技术价格的认可时,不能单方对技术作价。此外,外国投资者以技术作为投资的,其作价的计算根据及标准等须经我国审批机构批准。

⑷技术投资及利润分享的比例应适度

我国法律虽然允许外国投资者以技术投资,但是,如果技术在其全部出资中占的比例过大,会导致资金与实物投入不足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因此,《外资企业法定施细则》第27第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于未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成的合作企业,在实践中外方以技术投资所享有的利润分成,一般不应超过企业使用该技术所在地获利润的30%。

⑸对投资的技术的收费

有引起外国投资者的以技术作为其对合资企业的投资时,不要求企业因使用该面技术另行支付提成费,向其咨询技术使用有关事项时,另收咨询费。或者同一项技术部分投资,部分收取提成费。对于一项技术,外方或作为投资或转让其使用权,二者只能居其一。而且外方向合资企业解答或解决技术使用中的问题,是其获得利润或收提成费的前提和应尽的法律义务,另行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同样是引进技术,外商以技术作为投资和通过技术转让协议向合资企业转让技术使用权,收取使用费,对合资企业与中方合营者实际上是外方和合资企业对该技术生产的利润进行分成,提成费的多少取决于技术本身的有效价值,而不是企业全部投资的效益。以技术作为投资,该项技术的使用费就成为一笔直固定数目的资本在合资企业中作为股份确定下来,但在整个合营期内参与全部投资的利润分成,而且合资企业期满终止后仍归外方所在地有。因此,以技术作为投资者到的利润分成部收入大大超过技术转让的使用费收入。“技术资本化”的主要弊端在于:

1)          外方获得高额收入而使合资企业与中方合营者受到损失。例如,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USD(美元),外方技术投资作价200万USD,占注册资本的20%。合资企业该技术产品的年净销售额为2,000万USD,年利润为400万USD。外方技术投资年分配利润为80万USD(20%×400=80),以合营期20年计算,共计1,600万USD(20×80-1,600)。如果外方采取向合资企业转让技术,收取技术提成费的方式,按净销售额5%计算(一般不超过5%),每年获得技术使用费100万USD(2,000×5%=100)。根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三)的规定,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0年。如果按10年计算,合资企业共需向外方支付1,000万USD,比技术投资方式少支付600万USD。由于“技术资本化”使技术受让方在收益上受到较大损失,所以,有引起国家法律禁止以技术作为投资。

2)          技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逐步降低。合资企业的期限一般都较长,经过若干年后,技术一般需要更新或已失去价值,但它仍然作为资本的一部分继续享受利润分成。因此,合资初期将技术作价投资并固定下来,在几十年内参与利润分成显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会损害合资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利益。技术作为投资,它所在地占投资比例越大,合资企业经营期越长,企业利润率越高,外国投资者得到的利润就越多,合资企业与中方合蒙古口才是损失就越大。

虽然“技术资本化”有其弊端,但绝对不允许外商以技术投资,也不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对此,中方合营者和审批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措施防止或将其弊端降低到较小程序。第一,对投资的技术合理作价,既考虑它作为投资的不合理因素,也考虑它参与利润分成的风险要高于收取提成费的风险,使技术的价格尽可能地反映技术的直实价值。第二,要求技术投资方在其投资的技术老化后,无偿提供新技术替换老化技术,以维持其技术投资分享利润的权利。第三,加不能提供新技术,应以等值资金或实物进行替代。

⒊技术贸易的基本问题

技术贸易是指外高投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协议(许可证协议)从合营方或第三方获得所在地需要的技术。技术贸易与技术投资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技术贸易 在技术转让协议的其他上,向技术的供方支付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协议生效,供方就能部分或全部实现其技术的价值。技术投资的出资人只能在企业开业经营获得利润后,才能分取利润,实现其技术的价值。第二,技术转让协议生效后,受方就全部或部分获得技术的占有权、使用权并独自承担技术的风险(在一次总付技术使用费的情况下)。技术投资的投资人与合盗贼人担风险、共负盈亏。第三,技术贸易是一次性的。所以,除非供方能独立地改善技术,否则,受方作为竞争对手将会影响供方原来的销售市场和生产规模,便其收益三少。技术投资使投资人利益与合资企业利益紧密相联,双方可以通过雷锋商确定各自的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既提高了出资人对其企业的部分优势,又避免了合资企业与他直接竞争。

⑴技术使用费(技术价格)的确定

有形商品的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即成本+利润。技术是无形商品,如何确定其价格是个较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套用技术研制成本加利润的公式,因技术贸易转让的只是技术作用权,不是所有权。所以,受方支付技术使用费获得技术的使用权后,并不影响从方继续向他方转让该技术,一般情况下,确定引进技术的使用费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技术的先进程序。普通技术价格较低,先进的技术价格较高。合资企业主要是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实践中不一定技术越先进效益越好。

2)          技术来源。引进独家掌握的技术,使用费较高。多家厂商都掌握的技术,因其相互竞争,使用费可以降低。

3)          许可证的不同,许可证是指技术的所有者(供方)允许另一方(受方)在该技术的产权范围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许可证按权利转让的范围及许可证的性制裁不同分为四类:独占许可证,指在一定区域内受方对技术享有独占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排他许可证,指在一定区域内受方对引进的技术有使用权,供方也有使用权,但供方无权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方,即只排队第三方;普通许可证,指供方除允许受方在指定区域内使用技术外,保留自己的该地区使用及许可证第三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分许可证,指供方给予受方在一定条件下许可证第三方用引进技术的权利,即受方可以通过技术再转让获得。一般情况下,独立许可证和分许可证的技术使用费高于普通许可证和排他许可证。

4)          市场状况。对供方而言,技术转让会形成新的竞争对手,尤其是在供方原有市场份额较大,技术转让同时附带商标使用权转让情况下,转让技术等于转让市场。对受方而言,没有市场,引进技术则毫无意义。受方对市场状况的考虑主要是:第一,市场区域,即允许受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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