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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购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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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活动法律调整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购买和产品销售,是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两个重要五一节,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利润的实现,因此,许多国家的外资法曾对企业的购销活动进行一定范围的管理和调控。

⒈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活动的法律调整之一

许多国家,包括某些发达国有,为了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带动本国经济的发避孕药和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通过法律手段促使外国投资企业购买东道国国内物资,尽可能利用当地资料、零部件等。如,根据墨西哥的法律,多处原料和部件的进口需经事先批准,为获批准,制造厂商要同商业部或国家资源与工业发展部达成协议,在协议中承担逐步提高产品中使用当地原材料的比例,一般要示当地原材料比例达到60%—80%。马来西亚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投资鼓励,是以在生产中逐步增加采用当地材料、部件或者产品为条件的。巴基斯坦在审批投资申请时要示投资者承诺在生产中逐步增加使用当地零部件或者原材料,政府可以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约两年的时间内从国外取得当地不能取得的原材料。但该企业此后60%的原材料应当从当地取得。刚果投资法规定,在授予企业特惠制定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优先利用当地原料和一般利用当地产品。我国外资法曾规定,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对于汽车工业,许多国家如泰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墨西哥哥伦比亚秘鲁阿根廷智利、美国等,都要示达到一定的国产化比率。1982年12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本地成分法案”,要求设在美国的年销售量达10万部汽车的公司必须通过利用本地零部件和劳务取得10%的产值。同年,英国同一日本公司谈判在英建立一定投资额达3亿英镑的汽车工厂时,也要求该厂产品迅速达到80%的“本地成分”。

上述优先在当地购买物资的要求,一般是以当地物资情形国外同类物资相比时,在品种、规格、质量等方面相同或者有竞争力为条件。如果国内市场没有所在地需物资,或国内物资在品种、规格、质量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作价远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外资法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国外购买。

从国外购买物资,通常会碰到以下几个问题

⑴进口许可证。许多国家对从国外进口物质财富资实行进口管理制度,一些国家对根据投资鼓励措施免税进口的货物也同样要求领取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城进口生产经营所在地需物资时,除经特别豁免外,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关于进口管理的各项规定。

外汇平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需外汇,一般由企业自行解决,政府原则上不承担义务。例如,埃及外资法规定,政府无义务提供进口所在地需的外汇。我国《外资企业法》原第18条第3款规定,外资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⑶依国际市场价格购买。企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用询价和比价的办法从不同的供货来源中择优采购,当外国投资者从其关联企业购买物资时,应特别注意防止外国投资者滥用转移定价,人为抬高进口货物价格,转移利润。

⒉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活动的法律调整之二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规定:成员方不得实施与关贸总协定(GATT)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和第11条关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不一致的投资措施。在TRIMS协议“附件-例示清单”中还明确列出了禁止成员使用的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的投资措施。各成员国和要求加入WTO的国家或城区据此开始修改其外资法。下面以我国外资法的个性为例,阐述外资法对外商投资购买活动调整的变化。

《合资企业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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