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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土地使用权因下列原因终止:第一,成片开发土地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第二,开发企业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方解除合同;第三,开发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四,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律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从而终止土地使用权。第五,土地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灭失。
7)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地块,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如果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则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受让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⑶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合同的特征
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出让人只有一个,即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是按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成立的开发企业。
2) 合同的客体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需经政府征用转让为国有以后,才能由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合同出让的各体权限于土地使用权,地下的自然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客体范围。
3) 合同的内容是土地使用权让受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⑷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合同的订立程序
根据《成片开发管理办法》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合同的订立程序为:
1) 成片开发土地所在区域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纵使开发投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内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耕地超过1,000亩、其他土地超过2,000亩,或者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与政府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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