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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7:56:52
企业经营活动条件及经营活动的管制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保障其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是出于维护国家的政党经济秩序和利益,保护当地企业不受外商投资企业不正当竞争活动的损害,保护本国劳动者的权益,利用外资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

为了加快土地成片开发,加强开发区的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在开发区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我国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这种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的方式是我国合作开发土地的一种新方式。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有多个成片开发区,其中规模最大的是洋浦开发区,面积30平方公里。广东、福建也设立了外商投资成片开发项目。《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人和国务院令第5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成片开发管理办法》)是调整外商投资成片土地开发的主要行政法规。

⒈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成片开发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能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工出租的经营活动。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土地的建设项目。

成片开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⑴成片开发应设立开发企业

根据《成片开发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从事开发的这三类企业,简称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可由中方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共同组成或由外商投资者单独设立。国家鼓励国营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中国的法律设立,如果符合法人条件,则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负责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可以自行招商,也可以经营公用设施等。但它在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它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⑵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成片开发管理办法〉,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开发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土地成片开发的前提条件。通常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土地成片开发的前提条件。通常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取得;二是通过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取得。根据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该条例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由于开发企业所在地应取牧师的是未开发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已经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但上述条例规定的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均指已开发的土地,因此,开发企业的应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未开发土地使用权。依据该条例第8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受让方可以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包括开发企业)如,海南洋浦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受让方为熊谷组(香港)股份公司,出让年限70年。受让方也可以是中国境外的公司。外国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依法成立开发企业进行成片开发。中方投资者以其所在地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方投资者共同进行成片开发,那么由双方组成的开发企业就取得了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土地的地下资源的埋藏物,地下资源和埋藏物属国家所有。如果需要开发利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行政法规管理。

⑶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利用与经营

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为此,开发企业必须首先编制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规定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成片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然后,开发企业才可以根据经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包括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若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标准。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才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可以利用和经营开发后的土地,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以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开发企业可以建设通过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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