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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设立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7: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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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外资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授权审批机关审批的情形有: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要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设立外资企业的具体程序为:

⒈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要自行或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形式)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⒉外国投资者或其委托的机构通过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构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⑴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外资企业章程;

⑷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⑸外国投资乾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⑹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⑺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⑴、⑶所在地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⑵、⑷、⑸所在地列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要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闪电战批机关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司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实现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理部门的同意。此一事项,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另外,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向审批机关提出的申请,外国投资者都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

⒊审批机关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外,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要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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