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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8号——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2 17:44:38
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新申请《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须提供(2003-2005年)的相关材料,2006年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只需提供2005年的相关材料。

  (4)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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