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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征求对《对外承包工程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2 17:44:35
证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隐瞒对外承包工程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生产质量安全问题的,除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外,两年内不得申请扩大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范围,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项资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外经贸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5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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