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
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国家
烟草专卖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即将开始,请年检部门充分准备,精心
组织,在总结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此次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现将2006年有关
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4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及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
外汇登记文件或
其他境外投资
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年检部门应做好联合年检的
宣传工作,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告的形式,通知境内投资主体及时参加2006年联合年检,并根据2005年的年检情况和自身管理数据,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重点清理和查找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或境外投资
外汇登记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参加2005年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
二、年检时间:2006年7月1日-9月15日。
三、年检材料
(一)投资主体可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网上服务-有关的表格下载-境外投资年检有关表”链接中下载《年检报告书》,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二)对已参加2005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8月10日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
审计报告送交地方
外汇管理部门。
(三)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
审计报告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地方
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
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四、地方
外汇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地方
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
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对《年检报告书》的报表二和报表四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
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报表四,要重点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
(二)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的“
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核准章(2)”。
各外汇分局或
外汇管理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及评分。各外汇分局或
外汇管理部对中心支局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核准章(2)”。
(三)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退还给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地方商务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留存。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年检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收到
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软件评价境外企业状况,将得分乘以50%,得出境外企业状况得分,并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境外投资状况”栏目。综合绩效评价年度统一为2006年。
(二)将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6分)、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满分4分)连同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情况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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