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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9 15:17: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电子商务中心,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商务部将对2006年的部分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实施招标。为配合招标管理工作需要,商务部依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11号部令)制订了《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二条 商务部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外国投资管理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规划财务司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以下简称出口数量)招标方案,包括: 

  1、确定招标类别、招标数量和招标时间; 

  2、制定投标资格标准并核定投标企业资格; 

  3、确定中标保证金的缴付比例; 

  4、其它需要在招标方案中明确的事项。 

  (二)发布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三)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中标结果;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数量以及数量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出口数量使用情况; 

  (六)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 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 拟订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招标管理相关的各类电子证书的统一格式,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明书》、《招标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明书》等,并进行有关证书的电子传输和核查; 

  (五) 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六) 接受企业上交的出口数量,收回无法使用的出口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受理、批准企业出口数量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七) 检查、监督企业的出口数量、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八) 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项。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 

  第六条 投标资格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规定时段内在所投标类别上有对全球市场出口业绩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前款规定的时段和出口金额标准由招标委员会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第七条 投标资格审查 

  (一)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厅(局)(以下统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初审,地方中央企业由所在地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招标办公室。 

  (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审核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计算采用商品10位码)为基准。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招标委员会在指定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和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高价标书均视为废标。 

  第十一条 投标数量 

  为了防止中标数量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低投标数量,并根据投标企业出口金额大小进行分档,设定各档企业的投标数量上限。 

  前款规定的最低投标数量和分档标准及投标数量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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