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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全国各经营者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可申请数量(商贸函[2005]66号),结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经营者申请,现下达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获得可出口量的经营者,并按照可出口量及《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为有关经营者签发相关出口证书。
二、获得可出口量的经营者,应按照可出口量安排本年度剩余时间内受限纺织品的成交、出运。使用不完的可出口量,应及时上缴。
三、请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做好受限纺织品出口管理数据的技术处理工作。
附件: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方案(以电子形式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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