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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相对应的环境与资源法制
作者:卢炯星 盛…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5 3:05:23
责任等作出规定,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建立清洁生产制度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性。清洁生产制度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又一项先进的环境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清洁生产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参与、清洁生产规划、清洁生产信息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交流和创新、清洁生产审计和报告、清洁生产生命周期评估和环境标志、清洁生产资金、清洁生产领域的国际合作等。 实行清洁生产可以将工业发展与污染控制、资源和能源高效利用以及工业发展与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有效地结合起来,因此清洁生产是实现我国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双赢策略和重要举措。《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清洁生产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优先实施的领域之一。

  3、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十分稀缺的特殊自然资源和商品,是国家所有的财富。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通过发放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实质上出卖的是环境纳污能力资源。环境纳污能力资源的商品化,可以促使污染者加强生产管理并积极采用对环境有利的先进的清洁工艺技术,以降低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和排污量,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而且节余的排污指标可以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或有偿转让,这有利于环境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可见政府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法。

  决政府的收支问题,也可以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对国家和企业都是有利的。因此,我国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开征污染物排放税、环境服务税、污染产品税、生态环境税等税种。

  4、创立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由于环境侵害往往受害范围大,赔偿金额高,导致受害人不仅难以及时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而且加害人也常常因赔偿金额过高而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会因不堪负担而破产,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如果能引进保险机制,通过强制危险企业参加保险,规定具体的承保范围,合理的自负额和最高保险金额,以及详细的赔偿程序,来解决损害赔偿的难题,并使保险公司通过经济手段对危险企业进行监督,这不失为维护环境的秩序,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一个良策。

  5、为了环境和贸易的矛盾,逐步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措施

  环境成本内在化是处理贸易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它是通过一定的措施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从而体现资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不经济性。 其核心思想就是将资源的开采、生产、运输、使用以及回收或处理的费用纳入到生产商品的价格中去。一国实施环境成本内在化政策对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说,环境成本内在化不仅可以消除环境成本,而且在同等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贸易伙伴之间,这一措施的事实可以促进和保障国际自由贸易。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环境成环境成本本内在化措施的实施却往往使发达国家处于支配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则多处于从属或配合地位,结果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地位的进一步削弱。由于环境成本内在化将使出口产品的价格上升,有使出口竞争力下降的危险,因此,在中国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只能是分阶段逐步进行,而不能一步到位。

  6、深入研究GATT/WTO有关环境保护的贸易争端案例,为我国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环境与贸易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GATT/WTO的案例,具有判例法的性质。例如对“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深入理解和掌握GATT/WTO条款的真实含义。案情简介:1996年10月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西斯坦和泰国,对美国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虾及虾产品,联合指控美国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年的第1条、第11条和第13条,使有关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西斯坦也要求设立专家组。在1997年2月25日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上,DSB设立了专家组。……专家组裁定美国采取的对虾及虾产品的禁止进口,与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符,且不能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1998年7月13日,美国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GATT1994第20条的前言所允许的范围的裁定,但认为美国措施虽符合第20条(G)项的临时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20条前言的要求。DSB于1998年11月6日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修正的专家组报告。1通过认真研究以上判例基本事实、争端涉及的有关GATT/WTO规则条款、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专家组的结论和建议、上诉机构的结论与建议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争端涉及的相关协定条款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的理解不同,得出的裁决也不同。其中上诉机构对“自然资源”、“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解释及对解决纠纷的方法,具有权威性质,值得我们理解和借鉴。对GATT/WTO有关环境保护的贸易争端案例研究,也是加强环境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卢炯星 盛四化 刘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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