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国际贸易 >> 国际经济组织 >> 世贸组织(WTO) >> 文章正文

加入WTO后我国相对应的环境与资源法制
作者:卢炯星 盛…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5 3:05:23
环境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对如何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宏观层面上完善环境法制

  1、深入研究WTO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则,利用WTO有关环境与贸易的条款和WTO争端解决机制,避免国外环境壁垒对我国的滥用

  我国应进一步研究《WTO协定》及有关文件,例如《GATT1994》有关条款,理解和掌握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一般数量限制条款的含义,理解和掌握《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有关内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由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运作,该机构负责执行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及有关协议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争端解决制度鼓励争端方通过磋商达成解决方案,如果没有提出磋商要求,就不能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申请,磋商不成,可以提出申请,进行专家组程序。专家组对争端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作出裁决和建议。如果一方对裁决有疑议,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法律问题,不再对争端事实进行审查。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推翻专家组的裁决。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正式生效,进入实施阶段。应掌握WTO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TREMS)的信息,及时了解其他国家环境措施,如果发现发达国家或其他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规定了高于本国产品要求的环境标准,我国可以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运用WTO体制规定,避免外国利用环境壁垒对我国的滥用。如果磋商不成,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解决纠纷。

  2、我国政府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纳入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宏观战略,促进环保产品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的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强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注重保护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纳入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宏观战略。必须进一步重视环保产品和环保产业,使环保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保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应充分利用加入WTO给我国环保产业带来的机遇,为我国环保产业拓展市场空间;并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全面培植、提高我国环保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努力学习发达国家环保企业先进的营销经验,使我国的环保企业全面进入市场营销阶段。注意加强制定对环保产品和环保产业的优惠政策,提高环保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3、要加强对外贸和引进项目的环境管理,防止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污染转移,灵活调整海外投资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外商通过投资方式把污染密集形产业移向我国,因此当前把环境保护和引进外资协调起来已显的非常必要。应当说,中国对外商投资的环境管理是相当重视的,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必须先过环保关。既体现了比较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又考虑了当前中国经济的现实需要。但是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批、监督和处理等环节上不够严格,有的地方甚至以放松环境管理为条件吸引外资,为此,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时必须注意环境因素,严禁在具体审批项目时简化甚至取消有关环保的审批程序、任意降低环保标准、免征排污费等行为,将重污染项目、设备、产品拒之国门之外。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环境标准上实行何种待遇问题,有学者指出较适宜的办法是:外资项目应基本上执行中国的环境标准,但对某些特殊的行业或产品类别可以提出较高的环境标准,以鼓励引进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对中国目前尚无环境标准的产品,则要求采用外商的母国标准或国际标准。 对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的企业,应从战略上考虑制定灵活的海外投资政策,逐步外移。

  4、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加强环境、资源和生态的立法和执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建立了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是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还存在缺陷,其主要由行政性法规和规章构成,有的甚至是内部“红头文件”,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与WTO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透明度要求不符,甚至出现了重大的立法空白。入世后,我国应进一步加大环境与资源的立法工作力度,对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删除、修改与WTO环境资源规则不相符的内容。同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既要有实体方面也要有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法制化。

  5、开征有关环境税

  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资源而凭借国家主权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对保护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保护的程度进行减免的一个税种。当前我国企业界普遍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实施环境税会增加产品成本,使产品失去国际竞争力,而且负担昂贵的环境成本会使生活和工业水准降低。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从长远角度看,环境税收体制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解决政府的收支问题,也可以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对国家和企业都是有利的。因此,我国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开征污染物排放税、环境服务税、污染产品税、生态环境税等税种。

  6、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讨论和谈判,并加强有关的国际立法合作

  保护环境已经越来越受到世贸组织各成员国的重视,而在制定“绿化”世界贸易组织法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处于主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主动地参加多边贸易体制内的贸易与环境谈判,了解世界环境保护的新动向及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的潜在影响,争取公平合理的谈判地位,并且各发展中国家要紧密合作,与发达国家一起共同制定真正顾及发展中国家现状与合理要求的多边环境贸易规则。 特别是对于中国,由于我国去年才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以往与有关国家之间发生的贸易与环境争端主要是通过双边磋商等外交途径来解决的,没有利用世贸组织规则解决环境与贸易争端,在这方面尚缺乏经验,WTO通过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环境与贸易纠纷的先例可以借鉴。同时必须要注意环保理论与国际环保实际的紧密联系。

  (二)从微观层面上完善环保法制

  为了更好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贯彻环境成本内在化措施以及更快的与国际环境规则接轨,我们在进行环境法制建设时,从微观层面上有必要采取以下新的环境制度和措施。

  1、创立和健全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是一种张贴在商品或其他包装物上的图形,属于证明商标,它在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了一座传递环境信息的“桥梁”,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其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也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可以促使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而间接的参与环境保护。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就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的规定,由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环境标志和证书,从而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无害。就企业而言,实行该制度可以为其调整产品及产业结构、开发新产品、治理污染等活动提供资源合理配置、清洁工艺技术、最佳处理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信息和导向,并有助于持有环境标志的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打开产品销路和克服环境标志贸易堡垒,更好的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 环境标志制度已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

  我国于1993年公布了环境标志图形,1994年5月中国环境标志委员会在北京成立。为了使环境标志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确保环境标志的真实性、可行性和权威性,我国应尽快制定环境标志管理条例,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用要求和期限、管理机构、法律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