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应用。同时该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
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
此外,经
乌拉圭回合强化了有关透明度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各成员方有关贸易方面的所有环境法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等。
二、世贸
组织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规则的缺陷
尽管说WTO在环境与资源规则制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由于环保问题在世贸
组织体系中处于发展阶段,环保规则仍有许多缺陷,主要体现在:
1、GATT/WTO缺乏对“环保例外权”的规范和没有系统的环境标准,不利于自由贸易
GATT/WTO中有关环境贸易规范突出强调了各成员方的“环保例外权”。环保例外权是各国主权在环保领域的体现,各国有权行使其环保例外权而不受干涉。但WTO却对行使此种权利缺乏有效的和明确的约束性规范,其结果是很可能被滥用尤其是很容易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所滥用和盗用,从而对全球贸易自由化产生巨大的威胁;
同时GATT/WTO虽对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活动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却没有对与贸易有关的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确定标准,它只是笼统规定各成员方应相互尊重环保例外权,并不要求各国的环境措施和标准完全统一,再加上环保措施和标准太多、太复杂,这样的直接后果是某些发达国家对环境采用高标准,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准过于严格。而某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环境标准比发达国家低,这就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形成了变相的贸易限制,歪曲了GATT/WTO保护自由贸易的宗旨。
2、世贸
组织的环保条款过于向发达国家利益倾斜,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考虑不够
WTO现有有关环保条款涉及的领域都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要价较高的领域,而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领域如在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问题等则不予限制。
同时WTO的环保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考虑的也不够,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优惠待遇原则是GATT/WTO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GATT/WTO的环保条款中都有关于给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如SPS和TBT都有关于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规定。但是在允许成员国临时采取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就会为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开了绿灯;另外《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及《农业协议》均支持成员政府的绿色补贴或环境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利用这种例外权中也处于劣势地位。
3、GATT/WTO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可能会使
乌拉圭回合规范贸易及其非
关税壁垒的努力化为乌有
GATT/WTO
环境保护的规定可能会使成员国以保护环境为名,设置各种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技术壁垒及“绿色贸易壁垒”,特别是其中一些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等,由于其缺乏透明度,越来越成为令人担忧的对自由贸易的障碍。从而使
乌拉圭回合规范的非
关税壁垒的努力化为乌有,目前GATT/WTO规则对此还没有有效规制。
4、GATT/WTO现有的环保规范不严密和系统,不能有效制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滥用
由于GATT\WTO有关环保规范有的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缺乏严谨的规定,给了保护主义以可趁之机,很容易使其披上合法的多边外衣。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现今绿色壁垒泛滥,绿色贸易争端不断,与GATT/WTO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够严密、解决机制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三、加入WTO后对我国
环境保护的负面影响
1、不合理的国际
经济贸易秩序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会造成巨大的
环境保护压力
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基础、科技水平、法律法规标准等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发达国家的产品科技含量高,在产品制造、使用过程中可以更多的考虑环境因素。相反,发展中国家则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而且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原料、初级产品和发达国家出口的加工品、高科技产品间也存在不合理的比价,发达国家具有优先发展赚钱的、干净的高利产业,而发展中国家则被迫生产有污染、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靠开发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低价出口原料来求得本国经济的发展,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资源的掠夺性经营和环境破坏的进一步扩大。
2、国际产业和产品结构得升级换代给我国的
环境保护带来冲击
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正在加快调整,以高科技、精巧的、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赚钱,而那些相对笨重、污染环境、低附加值的夕阳产业正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另外,我国工业生产无论是企业规模、产品结构还是经济效益、技术水平、技术含量同发达国家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工业品价格水平普遍高于国际同类产品。因此,国内企业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往往都会在环境成本上做文章,急剧地增加资源消耗,不处理污染物,以牺牲环境求得实力增强和贸易发展。
3、环境服务面临冲击
环境服务主要包括环境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设计等内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环境服务无论是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还是专业水平和服务装备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并存在法制管理薄弱、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等问题,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我国已经承诺开放国内服务市场,一旦服务业和国际市场接轨,国外机构、专家会凭借其服务周到、效率高、适应市场运作的优势,基本上将会垄断我国的环境服务领域,因此提高环境服务的整体水平已迫在眉睫。
4、环境措施会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WTO虽倡导自由贸易,但环境作为一种主要的非
关税壁垒仍然被许多成员国所采用,一方面,许多国家推行产品环境标志制度,要求进口产品不仅要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运输、消费及处置等过程中也要符合特定的
环境保护要求,另一方面,世贸组织鼓励各成员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化
组织1996年颁布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对本国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予以认证。而我国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的出口产品还没有实行环境标志的要求,获得ISO14000国际环境标准认证的企业也不多,如果入世后这种局面不能尽快扭转,必将导致我国产品范围的缩小、市场占有率的下降、产品成本的加大及竞争力的下降等一系列不利后果,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5、环境管理遇到难题
入世后,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为了逃避本国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庞大的环保费用,可能会利用我国宽松的环境标准将一些危害环境的工业项目迁入我国。同时前几年外商以资源再生利用为名将危险废物运至我国境内进行加工给我国带来新的环境压力的“洋垃圾事件”也有可能再度发生,这些都将给我国的环境管理部门带来新的课题,环境管理体系面临巨大的调整。
四、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已经加入WTO以及给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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