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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相对应的环境与资源法制
作者:卢炯星 盛…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5 3:05:23
一、GATT/WTO关于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定

  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过去从未专门正式讨论过环境保护问题。初订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只是在一般例外条款中提及了这一问题,1971年GATT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但该组织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没有真正开展过工作。进入90年代后,随着关税总协定缔约方之间有关环境问题的贸易争端日渐增多,以及一系列国际环保问题会议的召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缔约方关注和重视。但环境问题真正引起成员国重视的,则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后,199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会议上,各国贸易部长决定在WTO中开始贸易与环境项目的综合性工作,并保证该项目在WTO的议事日程中得到高度重视。在马拉喀什签署最后文本的前夕,关贸总协定基于内外形势的要求,作出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在该决议中,部长们表示:“在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非歧视的和平等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保护环境以及促进持久发展两者之间不应当也没有必要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并决定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因环境问题产生的贸易争端。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提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目的时,才明确提出“保护和维护环境”。但是,目前世界贸易组织的环境政策不象投资、知识产权等问题那样以单独文本出现的,而是分散在各宣言、协议之中的,具体体现如下:

  (一)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有关环境的规定

  《GATT1994》中第2条关于对进口产品征收税费的规定,该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的数量限制规定的三种例外均与保护环境有关;第20条是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该条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但缔约方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也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1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中其他协议的规定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该协议在规定WTO宗旨方面比GATT的宗旨有了较大的改进,主要是增加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分额”。

  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中有关环保的规定。该协议把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三类。其中把“按新的环保要求,促进现有设备改造,对企业造成更大的困难的财务负担给予的资助”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

  3、《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有关环保的规定。该协议虽然是非专门性的环保协定,但其内容大部分和环保有关。它规定,各缔约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使人畜免遭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病生物体的影响,并保护人类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虫害或病疫的危害等,只要这些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缔约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

  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有关环保政策的规定。 该协议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且不构成武断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缔约方可制定技术性规定。该协议涉及一切产品的技术管理条例、测试、认证以及技术标准、包装、标签等。总的来看,它一方面承认各成员国为了保护各自的公共利益和防止环境污染,各国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求各国的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防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不能把环保措施作为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5、《农产品协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该协议直接涉及环境保护的是国内扶持部分,它提出“绿色补贴”概念,保护生态环境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持措施,不在协定规定的削减之列,以降低现代农业对环境的危害。如“在农业研究、病虫害控制、特定产品的检验与分级、营销和促销活动等方面的政府开支”、“旨在从可销售的农产品生产中转移土地或其他资源包括牲畜的资源轮休计划”、“环保计划下的开支”等均列为绿色补贴措施(即均可使用,不必承担国内补贴削减义务的补贴)。

  6、《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有关环保的措施。 该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并在第6条和第7条作了相应规定。

  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有关环保的规定。 该协议第27条规定了可以出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于专利权,并阻止某项发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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