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的承诺。
3、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中国经济法的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综合
市场管理法以及金融市场、
建筑市场的专项市场管理法等。与这些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相联,WTO规则包含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多项内容。回应WTO规则,中国已经相继修订和制定了《
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和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等。
4、
经济管理程序法律制度。
WTO规则和中国“加入议定书”均有关于“透明度”原则和进出口许可证程序的规定。中国经济法在程序方面应与WTO规则保持更大一致性,不仅要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制度,而且可进一步推进行政指导等
其他经济管理程序的改革。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内容方面的契合性说明,中国经济法可以在实施WTO规则及完善本国特有的
经济管理制度方面灵活处理,有所作为。
(三)在效力方面的契合
中国经济法为满足WTO规则对
行政许可制度的要求而作出相应的调整,是由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效力准则决定的【对于GATT等WTO规则是国际契约抑或是国际法,一直存在尊法派与传统派的争论;但是,随着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强,WTO规则强制执行力度加大,其国际法属性明显增强、法律地位日益提高。参见赵维田:《世贸
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0页。】。具体而言,WTO规则的效力问题包括WTO成员方是否承认并落实规则的有关内容以及是否具有在成员方国内直接执行的效力两个方面。WTO规则是一揽子协议,WTO成员必须全部接受并负责贯彻落实其内容。至于其是否具有直接执行力则存在争议。GATT(1947)的谈判起草者曾试图使该项协议具有“自执行性”;事实上,GATT并未生效,生效的只是GATT临时适用协议书。当今世界,包括
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WTO成员方均不承认WTO规则的“自执行性”,而是把WTO规则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执行效力——不过,
关税减让是个例外。
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在规范
行政许可方面,体现了他们在效力上的契合关系:1)中国经济法——不仅限于经济法——应积极落实WTO规则内容,将WTO规则的制度转化为本国制度;凡中国承诺的与WTO规则有关的内容,经济法应与之保持一致;2)WTO规则在我国不具有直接执行的效力,落实WTO规则内容只能通过制定和执行经济法等国内法,因此WTO规则对中国经济法存在“执行效力依赖”,或称“执行路径依赖”。这一点也说明WTO成员让渡的是部分经济
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而非
经济管理立法权。
三、结语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还未能适应WTO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法将承担着创新经济领域
行政许可制度的重任。在面向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政府经济
管理体制中,经济法在功能、内容和效力等方面都与WTO规则存在密切的契合性。而成熟的经济法也必然是能将WTO规则与中国实际密切结合、灵活应对的
经济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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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程信和 霍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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