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国际贸易 >> 国际经济组织 >> 世贸组织(WTO) >> 文章正文

浅论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的契合
作者:程信和 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5 3:05:19
法律咨询点;参考日本“通达行政”的做法,公开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步骤、审批期限等;建立审批结果说明理由制度,对不予批准的审批结果,给予书面或口头的答复与说明。

  2、以精简求高效。效率与安全是一对矛盾。市场机制视效率为生命,而现行行政许可程序则以冗繁求安全,造成对市场效率的损害。经济法可以规定:尽量适用程序简便的行政许可方式,用核准、登记方式能够达到目标时,不应用特许、普通许可方式;减少重复审批、多头审批现象,必要时,可推行重大事项联合审批制;简化许可程序,不同审批事项可视情况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凡属程序简便者,可以即收即办;确定合理的审批期限,管理部门应当承诺审批时限,按时审批。

  二、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在规范政府经济管理方面的契合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市场与国家(政府)是当今世界经济生活中的两个基本要素。市场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成为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经济基础。WTO规则宗旨是实现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促进人类整体利益最大化;而中国经济法基本职责在于协调市场与政府调控的矛盾,促进本国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以下契合性。

  (一)在功能方面的契合

  1、处理市场与国家(政府)的矛盾

  市场机制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中的主要角色[7]。中国经济法调节市场的功能体现在:完善市场机制、促成国内统一大市场以及克服市场失灵。WTO规则调节市场则重在推进自由贸易,促成国际统一大市场,以及克服国际市场缺陷。二者所调节的市场范围不一。市场调节功能的增长,又使得政府的经济调控职能重要性日益凸显[8]。因此,在WTO规则严格限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政许可只能作为例外;而在中国经济法中行政许可是重要的政府调控市场的手段。中国经济法重在规范政府职能、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WTO规则重在克服政府失灵和各成员国政府的“自私自利性”。在经济法视野中,政府是“社会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WTO规则视野中,各成员国国家(政府)具有“社会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经济全球化使得每一个政府变成全球市场中的一个“企业”,进行着优胜劣汰的抉择。参见《中国:政府管制的特殊性原因——张维迎教授关于管制与放松管制系列谈话录》,《21世纪评论》,2001年3月12日。】。但是从根本上讲,WTO规则是以各方成员国的“经济人”地位和个人权利本位立场来规范成员方的国家管制。WTO规则对国内市场和中国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须借助于中国经济法,而中国经济法亦须遵循WTO规则的有关规定。

  尽管调节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共有的主题,二者的侧重点却不一致。WTO规则强调国家管制市场的主权的对等让渡,因此,扩大贸易自由、规制国家经济管理行为是其显性的首要的功能,而调节国际市场、弥补市场缺陷则是其隐性的次要的功能。中国经济法适用的基础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培育市场、弥补市场缺陷是显性的功能,调节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则是其隐性的功能。

  2、处理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矛盾

  当今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度日益加深。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管理的全球协作获得飞速发展,“全球治理”的呼声日高【随着全球性经济、环境、安全等社会问题的日益严重,要求加强世界各国公共事务管理的协调性,建立公正、民主的国际公共管理机制的呼声越来越强。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英)保罗•赫斯特,格雷厄姆•汤普森:《质疑全球化国际经济与治理的可能性》,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日)星野昭吉:《全球化进程中的变动、冲突、治理与和平》,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而经济与经济管理的全球化,又促进各国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与联合。同时,市场、经济管理及其法制的本土化趋势也在加强。因此市场与国家(政府)关系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矛盾,是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不可回避的课题。

  作为重要的国际贸易准则,WTO规则一方面推进自由贸易,促成国际统一大市场;另一方面,又灵活地为一般成员方的特殊情况和特殊国情的成员方实施特殊经济管理行为留下空间。中国经济法同样面对经济、经济管理和法制的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矛盾。它必须既立足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国情,又充分考虑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影响。由于政府经济管理具体独特的社会背景,中国经济法在遵循“洋为中用”的原则时,尽可能做到具体制度本土化。故而,经济法侧重于经济管理及其法制的本土化因素,又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因此,WTO规则的例外规定,为成员方政府根据国情使用行政许可提供可能;而中国经济法允许政府使用行政许可手段的条件是遵守WTO规则的规定。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的成功世界化既须尊重各国制度的不同点,又致力于使各国制度围绕共同原则逐步接近。”所以,二者各有侧重,两者兼顾,符合世界多样化的规律,可保证在世界格局多样化、世界文明多元化的国际背景下,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二)在内容方面的契合

  从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在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关系可知,“入世”后,受WTO规则的影响,中国经济法须对政府经济管理制度的内容作出调整,因此,二者内容呈现一定的契合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WTO规则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等原则和中国“加入议定书”均要求,必须删除以“内资”和“外资”、本国和外国等划分市场主体的标准,以保证国际与国内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回应WTO规则,中国经济法可以继续实行并完善对特殊市场主体的调整制度,例如,可以规定高科技企业、林业等特殊市场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可以在不违背WTO规则的前提下,制定特殊市场主体类别制度,如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等。

  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WTO规则既包括GATT(1994)、农业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等项法律制度,也包括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关于特殊经济区、国营贸易、价格控制、补贴、农业等多项条款。中国经济法必须使自身的财政、税收、金融、计划和产业等多项制度与WTO规则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性、衔接性。例如,我国必须放弃以高关税保护国内产业的调控手段,以履行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