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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经济法与WTO规则的契合
作者:程信和 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5 3:05:19
行政许可等方式实行国际贸易管制。这为中国经济法根据本国的经济、经济管理和法制状况,制定涉外经济行政许可提供依据。“三资”企业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均将行政许可明确规定为国家管制贸易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

  (2)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保留必要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作为事前管理的政府经济管理手段,在弥补市场缺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生态环境的保护、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利用财政资金或者利用需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等经济事项可以由经济法分别在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等子部门法中确立重要经济关系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回应WTO规则,确定“宽严适度”的经济领域行政许可类别

  2002年7月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行政许可分为多个种类。考虑到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中,科学分类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还不够成熟,《行政许可法》最后没有对行政许可分类[6]。但是,专门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经济类行政许可种类作出规范,如经济行政特许、普通许可、行政认可、核准、登记等。

  经济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权利,也是最为典型、强制程度最严厉的一种行政许可,因此行政特许只限于分配稀缺资源时方可使用;例如,《森林法》中的森林采伐权审批、《矿产资源法》中的采矿权的许可即是如此。普通经济许可由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条件。经济类认可是对律师、会计师、证券分析师等须具备特殊经济技能的市场主体资格的许可,是一种较为宽松的审批方式。经济类登记即是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性市场主体资格,主要实行形式审查。

  实践证明,市场对行政许可的需要是多层次性的,中国经济法将根据国内国际市场的具体需要,制定宽严相济的行政许可类别体系,创造适宜的市场秩序。根据WTO规则要求,我国要逐步限缩经济特许、普通许可、认可的范围,而更多使用核准、登记方式。当然,每一种方式的具体内容应与WTO规则相衔接,例如,核准制中的核准标准必须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一致。

  (三)回应WTO规则,确立公正、高效的经济领域行政审批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的不同种类有各自不同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许可中,特许一般要经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竞争程序;普通许可须对实体内容审查,有的还要实地检查。认可多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核准一般要实地检测、验收;登记则只进行形式审查。中国经济法确立新型的行政许可程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1、以透明求公正。WTO规则与中国“加入议定书”均有“透明度原则”的规定。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和《情报公开法》均将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待遇,中国经济法可要求尽量公开与经济行政许可有关的事项:例如,公开审批法律依据,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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