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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中国宪政的影响
作者:董和平  …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6 6:30:50
软弱无力的问题,这与我国各种外部监督的形式均不发达,以及由于缺少自主处分权等外部监督机制设计上的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无章可循、没有秩序的问题,这也是影响其监督效力、甚至出现自身违法的原因之一,诸如新闻领域的有偿新闻、金钱操纵及色情暴力等都是缺少相应制度规范的结果。加入WTO以后,经济运转的规范化必然要求政治权力行使及其监督的规范化,加之民主意识提高和外来经验的基础,外部监督的无序、无力、无效状态将会有所改善。 

  四、对宪法权利立法和保障的影响 

  在人类宪政史上,宪法权利的保障有一个重心转移的历史过程。如果说宪法权利主要由平等权、自由权、人身权、参政权、经济社会权、文化教育权构成的话,那么在人类摆脱封建专制统治的初期,宪法权利保障的重点在于平等权、自由权和人身权,随之而来的是公民参政权作为其他权利实现的政治手段而成为新的保障重点,到了20世纪的初年,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以民生保护为重要特点的影响下,以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为代表,世界各国宪法广泛地规定了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宪法权利保障重点发生了第三次转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权利保障的重心又包括了文化教育权利和精神权利保护。总的来说,宪法权利保障重心的转移反映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人们权利追求的实际需要,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 

  在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重心从新中国成立直到1979年改革开放以前,主要集中于平等权和参政权的保护,其他权利的保障由于崇尚集体主义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利益的一致性而居于次要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体制和政治、社会观念的变革,使得人身权和自由权的保障逐渐成为重点,进入90年代以后,基于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宪法经济社会权利的保障逐渐被置于社会生活中更为重要的位置,但还远未成为今天我国宪法权利立法和保障的重点。 

  加入WTO以后,在宪法权利立法及保障方面可以预见的变化主要有: 

  第一,经济权利保护将成为宪法权利保障的主体和核心。这不仅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国家的政治地位与经济实力更为直接地联为一体,从而迫使国家在政治运作上重视各种与经济发展有关的权利保护,而且也是因为在经济逐渐发达的社会生活中,经济的分量将会越来越重,甚至会成为人们进行其他一切行为、享有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从而形成一种重视经济权利保护的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精神权利保护将成为社会生活的热点。经济的长足进步不仅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在改变着人们的基本生活观念,在满足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后,精神生活的状态就是决定生活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因此,追求精神权利、平等权利,以及在传统宪法权利保障中更侧重于精神和心理方面的补偿,将成为宪法权利立法和保障的主流。就整个社会而言,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将得到相应普及,对权利保障和期望值将会越来越高,这将构成实现政治民主化的社会基础。 

  五、对宪政司法救济的影响 

  完整的宪政过程必定包括宪政设计、宪政实施、宪政监督和宪政救济这四个相互联结、缺一不可的环节。宪政设计是宪政实施的基础和依据,宪政实施是宪政设计的落实和实现,宪政监督是宪政实施的有效保障,而宪政救济则是对违宪侵权的校正和补救。宪政救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有效的还是宪政司法救济,保障宪政权益。宪政司法救济通常以宪法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普通诉讼和普通执法行为只是一种补充形式。 

  在我国现阶段,宪政司法救济十分微弱,效力极为有限。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诉讼,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无法仅以个人宪法权利或社会宪政或社会宪政公益受到侵害而通过专门的宪法诉讼途径获得保护,而且同时也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宪法规范和宪法解释在我国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尚未取得直接适用的效力,虽有个别直接援引宪法规定进行判决的例证,却未获得普遍的认同和立法保障。因此,我国的宪政司法救济只有在宪政侵权与刑事、民事、行政等侵权结合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以普通诉讼或普通执法的方式有限度地实现。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直接的、单纯的违宪侵权,比如侵犯公民平等权、思想自由权等现象,实质上得不到有效的宪政司法救济。 

  加入WTO将会推动我国宪政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政司法救济薄弱的现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良性发展,不利于政治权力的有效监督,不利于对国内外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不利于减少和制裁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这些都是与加入WTO的政府承诺、我国的根本利益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人权需要相违背的。我们相信,通过加入WTO这一政府行为的推动,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宪法规范与宪法解释直接适用于司法过程的实现,将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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