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法律问题并非单纯的涉及规则解读,它还有更深层次的政治考虑,比如CEPA作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样板意义不容忽视。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CEPA的签署中务必注意与第三国的协调。由于创建贸易区域集团的贸易创造或者转移效应,几乎无一例外的世贸第三国都会对此表示高度关注。CEPA的签署,更由于香港的特殊政治含义及其在亚太的经济战略地位,许多第三国均通过各种途径提出了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
5. CEPA在程序方面应下足功夫,争取面面俱到。根据GATT第24条的程序要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必须迅速通知世贸
组织其他成员方,提供必要信息;世贸组织全体成员方可对安排或临时协议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提出修改建议及是否批准实施安排。从已有实践看,工作组极少宣布区域一体化安排不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确有问题时,工作组常会以外交方式认定对有关计划作出结论的条件并不成熟以避免与有关成员方直接冲突。但在世贸
组织成立后,相比1985年GATT专家组拒绝对于《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有关问题作出审议,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在1996年在
美国加拿大就北美自由贸易区内两国
关税纠纷仲裁案中,仲裁庭就指出,任何自由贸易区贸易规则与世贸规则发生冲突,必须服从世贸
组织规则。1999年世贸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
土耳其纺织品数量限制案中确认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4条建立自由贸易区并不允许世贸组织成员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规则的刚性和使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是世贸
组织机制发生的一个重大变革。这一发展势必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中得到体现,这无疑减少了区域贸易安排成员方自由裁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同时可能使某些过去基于强制性较弱的《关贸总协定》的实践有被重新审视的可能性。在组建CEPA时,起码应注意到两点:一为迎合
工作组审议计划时比较严格的态度,应该严阵以待,不得敷衍;二为协调世贸规则日益刚性的特点,应尽可能在“先斩后奏”和“倾听世贸成员方意见”中保持平衡。
我们以为由货物贸易积累的法理学必将对服务贸易等新领域的区域经济整合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我国在组建或参与区域经济安排时,应以一种负责任的精神构建符合WTO要求的区域贸易安排,这不仅对我国有利,也对世界贸易体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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