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国际贸易 >> 国际经济组织 >> 世贸组织(WTO) >> 文章正文

WTO框架下CEPA法律完善的案例启示
作者:刘俊 陈丽…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6 6:30:49
迸发。

  但比较美国、欧盟等“事业有成者”,我们在区域经贸安排中的作为的确“乏善可陈”,客观说“雷声大雨点小”。注意到建立区域经贸安排可以强化双边尤其是与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促进地区稳定。比如中日韩三国的区域贸易安排一旦达成,显然有助于稳定中国周边安全,三个国家持有的比较优势交换将长期促进东亚地区的繁荣,堪称三赢。遗憾的是,至今由于政治、外部等因素,东亚自贸区的谈判一直在低调且艰难的爬坡。   

  从通过对GATT/WTO审查区域安排的实践来看,多边贸易体制对于区域经贸安排态度

  既有实践宽容又有法律宽容,堪称天时;签署的区域贸易安排又有地利。万事俱备、只欠人和,换句话说,CEPA等区域自由贸易协议签署尽得天时、地利,那么如何赢得人和呢?要左右逢源,获得人气,是从以往案例中汲取经验该是条捷径。既对哪些属于WTO雷区做到心中有数而不轻易撞线;又明了哪些例外可以宽容从而获得行动的灵活性。需要强调的是,CEPA的成功推进将对中国参与区域贸易集团起到不可低估的示范作用。

  (二)CEPA推进的案例启发:刚与柔的融合   

  两个“第一案”为我们展示了多边贸易体制规范区域贸易一体化法理学演进的路径。土耳其纺织品数量限制案中我们对上诉组阐述的几个可操作标准理应心中有数;加拿大农产品关税案则揭示当发现区域贸易协议的文本局限性时,应以多边贸易体制积淀的法理学来解释并补漏。这两点也是我们在推进CEPA进程中应运用至炉火纯青的。   

  1. CEPA推进应灵活运用必要性和时间性标准  

  出于低调原因,内地与香港经贸整合的法律机制选择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Agreement),无疑,该安排属于世贸规范的临时安排(interim arrangement)一种。注意到在土耳其数量限制案中,上诉组强调组建关税同盟的成员方第24条项下的措施要获得豁免须满足时间性和必要性两个条件。也就是说,某项带有歧视性的区域措施必须在关税同盟组建前或当时,且为组建关税同盟所必须才能采取。客观评价其有双刃剑的效应:

  一方面,一旦CEPA双方: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两个成衣出口数量极大的地区,遭到了其他区域贸易安排成员施加的区域措施限制,(如这次土耳其纺织品数量限制的成员方中就有香港),我们完全可以运用这个武器来予以回击,而且非常锋利。

  另一方面,十年之后CEPA定型时,中国内地对其他WTO成员方进行纺织品保障措施的调查,是否能将中国香港的同类产品排除在外。换句话说,内地采取的这一措施是否能满足时间性和必要性标准也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再请问,内地与香港能否在后来修订CEPA时规定:基于本条约的规定,条约双方之间可以互相排除适用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注意到香港一直作为内地通往外界的桥头堡,同时也是外界进入内地市场的窗口,这种规定恐怕会引起WTO第三方(尤其是英资和美资所属政府)的高度关注。而且一旦第三方提出异议,CEPA成员方须承担证明系争区域措施满足时间性和必要性标准的举证责任,无论怎样,举证总是件麻烦事。注意到世贸组织上诉组的时间性和必要性标准越趋严格,此类规定宜早不宜晚,宜少不宜多,应谨记头上悬着把“达摩克利斯剑”。

  2. CEPA涵盖的贸易领域应满足最少贸易限制标准   

  GATT第24条的主要要求就是“区域贸易安排应涵盖实质上所有贸易”,而实践中成员方间产生争议最多的也是“实质上所有规则”的解释。比如欧盟提出的涵盖成员80%贸易应可满足“实质上所有贸易”的标准;现在WTO许多成员就对日本新加坡新世纪贸易自由协议中排除农业表示异议,我们注意到第三方提出异议实际上也是策略性的,其实它们也是心知肚明农业最为敏感,也并不会作出什么调整。但这样提也是出于谈判策略的技巧:先指出RTA成员方的不足,然后再与你谈判第三方最为关注的问题,这样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CEPA中货物贸易的开放并没有多大问题,问题还在于服务贸易的开放,这也是香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由于CEPA对于服务贸易的开放进程是渐进的,在八年内一旦全面放开,有的力度超过了内地在入世承诺书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套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将对中国正在发展的内地服务贸易市场形成巨大冲击,因此CEPA应当认真对待其接受世贸区域贸易委员会审查的过程和程序,争取以同一主权之下的历史事实争取GATT第24条的豁免,避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博爱。特别是CEPA在后续运作中,应该注意与透明度原则的协调,努力追求所有优惠措施都普照在阳光之下。

  事实上,CEPA合作双方显然极具诚意,2004年8月27日CEPA第二阶段开始实施,同年10月27日又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的经贸整合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3. CEPA应做好渐进推进的心理准备。两个第一案我们可以瞥见区域贸易安排推进的艰辛进程,不仅有世贸组织这位“太上老君”的制肘,成员方之间还可能“窝里斗”。实际上,内地与香港的经贸整合已经受到世贸其他成员方的高度关注。而且两地之间推进货物,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应充分考虑其艰巨性,诚如王贵国教授所言“香港严重缺少保护的现实应为两地建立自由贸易区面临的最大困难。香港自由港的法律地位,使得组建自由贸易区的后果就会使来自于其他成员的货物或服务通过香港直达内地,而不受限制,内地便在事实上解除武装。而两地的合作对于香港的负面影响在于可能引发香港资金的外流以及就业压力的增加,这对于香港的经济结构调整雪上加霜!”必须充分意识到中港区域一体化的过程中,两地差异之大、幅员和市场规模差别之巨及经济形态反差之强烈都是历史上没有先例的,加上香港同胞对亚洲金融风暴尚心有余悸。所以必须做好两地融合的艰巨性的心理准备。可以预料CEPA的建设路径必先从货物贸易入手,再推进到服务贸易;先从贸易便利化措施开始,再到金融、货币等阶段的整合。无疑这是一个漫长但值得期待的历程。如孟子所言:人生路向大抵“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CEPA的推进也循此理。

  4. CEPA应当注意条约双方以及第三方利益的衡平问题。即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的利益平衡,这虽然不纯粹是个法律问题,但显然关键和重要。CEPA的签署一方面紧密了内地与香港的政治经济联系,另一方面,许多专家学者纷纷盘点CEPA究竟能带来多少真金白银。如有人认为“减免香港制造成品关税,开放服务业,内地的关税收入肯定减少,竞争性行业有些要受到冲击。”也有人认为“CEPA会造成香港资金的外流以及就业压力增加,对于低潮期的香港是当头一棒”。但是,也应客观看到,中国内地的改革开放,香港一直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桥梁和窗口,香港的资金和技术管理人才对内地的输送,已经在内地造成无法计算的好处。这次双方是从两地长远的经济结构的调整,香港长远的发展和两地互惠综合考虑的,要全面的合作。有的时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