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要和谐共存必须遵循一个前提:服从联邦政府的总协调,即在关键领域内,RTAs必须服从于多边纪律的约束。
二、区域层面的法律协调
(一)NAFTA直接涉及第20章第一案:
加拿大农产品
关税案
这是第一例依NAFTA第20章进行裁决的NAFTA争端案件。在加入NAFTA之前,加拿大保持着一定水平的农产品配额限制,而NAFTA允许成员方保持这些配额(参照美加自由贸易区较早之前的规定CUSFTA),但WTO农产品贸易协定要求加拿大作为WTO缔约方取消这些配额,进行配额关税化,用关税代替配额。然而NAFTA规定成员方不得提高关税水平(包括农产品在内)。当
加拿大对来自
美国的农产品征收新的较高
关税时,
美国就提出反对并依照NAFTA程序提起争端解决。
加拿大争辩“之所以进行配额关税化完全是履行WTO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而且无论如何应被允许在NAFTA框架下实施配额关税化,因为在GATT体系内,通过谈判,加拿大明白无误地保有特定的权利抑制农产品的进口”。
美国答辩“WTO协议并没有强制缔约方实行配额关税化,WTO只是授权(authorize)缔约方可以这样做。
加拿大完全可以采取取消配额又不提高
关税的方法避免与NAFTA冲突,同时与WTO保持一致。进一步的,当NAFTA生效时,加拿大在GATT框架下保留的权利,应受到NAFTA的限制,加拿大由此不应采取与NAFTA不一致的任何新的措施”。NAFTA专家组必须对此作出裁决:加拿大在GATT框架下保留的权利是否使得
加拿大有权依据旧的GATT规则采取新的措施。
专家组最终确定,在CUSFTA中适用的术语Retain一词,为NAFTA所接受和沿用,并不意味着对加拿大行使有关权利进行时效上的限制。一个“保留”的权利可以未来行使。加拿大在GATT框架下保留的权利在NAFTA生效之前已经明确无误的行使过,不受NAFTA限制继续有效;尚未行使的,同样不受NAFTA限制。因为加拿大已经在GATT框架下保留了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的权利,所以
加拿大可以不管NAFTA的禁止性规定(依照WTO)将其农产品进口配额
关税化。
(二)多边主义法理学的积淀:克服文本解释局限性的武器
当我们考虑到通过自由贸易达到全球贸易社区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整合的目标,理性的看,建立的国际贸易的万民法以消弭冲突的理论基础必须体现“目的至上论”中的解释学:那就是超越各个贸易体的结构痼疾(conflicting particularities)、并以全球贸易体制为统一目标。这里,1996年NAFTA美加关税案(the Tariffication case)堪称凸显这种冲突的
经典案例,在这个案件中,
美国认为加拿大提高农产品的关税措施违背了NAFTA协议的相关规定,而
加拿大则回应说,它只是根据WTO农产品协议要求将农产品配额关税化(将扭曲市场的配额转化为税率更高的关税来管理),这时,两种义务——NAFTA项下的减免关税和WTO项下的
关税化——之间发生了直接冲突,单从文本的规定来看,
美国似乎占了上风,因为NAFTA第103条明确规定对后续通过的法律,例如WTO的农产品协议,具有优先性。
然而,专家组遵循“目的至上论”的解释思路来克服单按文本解释的局限性:这将导致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地位有点不尴不尬!专家组有选择的引用了美加自由贸易协议第710条的规定:当事方仍保留透明在WTO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款后来也并入了NAFTA协议条款之中,这就为在NAFTA体制内理顺与WTO的权利和义务做好了铺垫。更为关键的是,专家组认为GATT/WTO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文本,她同时还在发展当中。因此,专家组认为
加拿大关税化的措施是遵循WTO农产品协议的结果,并无不妥。虽然它与NAFTA的相关规定不妥。
专家组的这一裁定对于融合模式的选择以及国际贸易万民法的形成真是恭逢其时!无疑,NAFTA和WTO都是国际贸易大家庭中彼此独立存在但都相互作用的贸易单元,尽管双方机构化的融合深度显然不同。由于彼此依托的政治经济背景各异,双方所规定的实质性义务可能仍然彼此冲突,但是考虑到多边贸易体制类似于人类的终极追求(the ultimate telos),这种带有“浓重地方化色彩”的差异理应被超越并最终摆脱结构性痼疾以求得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裨益。换句话说,NAFTA的运行基础也应该以更为广阔的WTO目标为准则。于是,所有的RTA与WTO的矛盾,包括狭义文本解释的局限性、冲突的法理学积淀等,在“多边贸易目的至上论”的解释原则下就这样“拂袖一挥间通通散去”。
关税案为不同贸易体义务规定的相互冲突的消弭提供了指导。 更为可贵的是,专家组在达成最终意见时表决是全体一致同意(unanimous decision),在这个意义上它超越了五位专家对于各自国籍国的忠诚,这似乎也预示着个体应该服从于集体,单边乃至区域应该服从于多边。无疑,这种堪称谨慎的法理学对于经济相互依赖程度越高、机制整合越加深入的全球贸易体制来说更是弥足珍贵的。可以预料,当这种法理学积淀越来越丰富之时,也势必是多边贸易体制发展更为稳健之日。
三、两个“第一案”对CEPA法律完善的启示
(一)“两手抓”的中国:雷区与宽容
习惯发展战略“两手抓”的中国在多边贸易和区域贸易谈判中也开始了纵横捭阖。表现为既认真遵守WTO承诺,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又积极加强区域、双边自由贸易合作。2002年11月,中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就早期收获项目和不同东盟成员的关税减让时间达成一致。2003年又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3年10月1日,中国与
泰国的蔬菜、水果实现零
关税等。应该说,热情和冲动获得了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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