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贸
组织的
司法突破
(一)WTO直接涉及GATT第24条第一案:
土耳其纺织品数量限制案
土耳其纺织品及服装进口限制案(以下简称土耳其数量限制案)是WTO成立以来直接涉及GATT第24条的第一案。作为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之一,土耳其必须在保障措施方面与欧盟保持一致,于是从1996年1月1日起,土耳其决定对产自印度等国的纺织品及服装进口施加数量限制措施。
印度诉称“这些措施是与GATT第11条、第13条相违背的”;而土耳其辩称“不施加这些新的数量限制,土耳其向欧盟出口总量占40%的纺织品及服装将被欧盟排除在双方关税联盟所涵盖的范围之外,这将使
土耳其在WTO面临指责和风险:即土欧关税联盟不能符合GATT第24条第8款(1)项的要求:
关税联盟应涵盖绝大部分的贸易”。
裁决中,上诉组完全同意专家组的裁决“
土耳其完全可以采取一种合理的替代解决措施,例如原产地认证系统(system of certificates of origin)来解决土欧
关税联盟成立所导致的贸易转移效应;同时又满足GATT第24条第8款(1)项的要求”。上诉组明确提出:
主张第24条豁免的当事方必须证明系争措施是在关税同盟成立时就采取的,符合了第24条第8(a)和第5(a)条的规则要求,当事人必须证明关税同盟的成立这是两项累积的义务,应同时满足。且该项措施的采用与
关税同盟的成立有密切关联,即为成立所必须。即所谓的“必要(necessity test)和时间性(timing)”标准
最后,上诉组作了个“顺水人情”,报告指出“我们注意到
土耳其与欧盟似乎接受了我们提出的关于用原产地规则来解决贸易转移效应的建议,它们自己也认为土欧联合委员会发布的95/1法令中第12条(3)为这种替代措施的实施提供了基础”。这样,除了上诉组略微修正了专家组论证(reasoning)的不充分及其疏忽之外(上诉组以帽子为引,指出GATT第24条第4条与第5条在法律上的应然关系:即在第4款中所阐明的条件和要求必须在第5款中得到贯彻与执行),两者的结论是完全一致的。都强调“贸易区域一体化的目标就在于加快GATT/WTO贸易一体化的步伐;而不是以此为借口来设置一些新的贸易障碍甚至成为规避GATT/WTO
其他禁止性规定的避风港”。并再次确认WTO协议作为一个整体(single undertaking),不容分割曲解的性质。注意到世贸
组织DSB日益司法化的倾向,本案的审理堪称多边贸易体制规范区域与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关系的
司法突破。
(二)区域贸易一体化向多边贸易体制的回归:争论的澄清
土耳其数量限制案澄清了一场争论:即GATT第24条第4款能否作为同条第5至第9款的解释基础。值得一提的是,这场争论甚至贯穿了GATT1947整个存续期间,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在审查创设欧共体的罗马条约的期间,欧共体曾主张过第4款应与第5至第9款的“解释独立”(interpretive independency)的观点,认为“履行了第5至第9条款所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就应被视同是自动和必然(automatically and necessarily)地满足了第4款的要求”。然而大部分的缔约方都持与之相反的观点。
这场争论又随着
工作组在审查欧盟的扩充时(
葡萄牙和
西班牙加入)再度沸沸扬扬,当时欧盟代表官员认为“第4款并不构成成员方的义务,相反,它仅仅是一个前进的方向”。因此,欧盟的观点是:
“第4款并不能阻止关税联盟的成员方引进新的贸易限制,哪怕它可能与GATT的
其他条款不符,当然你得确保实施新措施后的实际效果比之
关税联盟成立前产生更少的贸易限制就可以了。”
如果欧盟观点占据上风的话,可以预料的是,因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创建或扩充相关成员方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实施新的贸易限制措施;如果第4款所规定的贸易区域一体化(trade regionalism)的目标不能作为解释第5至第9款含义的法律基础的话,这些本来就包含极多模糊性用语的条款最终“为虎作伥”,成为多边贸易的阻碍物而非建造物(building block)。所幸的是
土耳其数量限制案中的上诉组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及其衍生的担忧!本案上诉机构事实上创设了一项特别适用第24条的新准则,这类似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即要采取管制成立RTAs所可能产生的贸易转移效应的措施,必须符合上诉组在阐明第4款时提出的最少贸易限制原则。当然上诉组的这种解释也导致相关国家的不满,欧盟的观点是“这种
司法干预(judicial activism)将阻止一个完美
关税联盟的成立,其本打算创设一个没有货物边境管制、结局为土欧双方都皆大欢喜的区域贸易自由体。”
于是一个之前已获得公认的信念再一次被重申:从经济发展平衡的角度看,传统的诉诸于贸易的多边主义的方法应该被着重强调,只有建立在非歧视基础上的多边贸易规则才能可预期地实现约束“区域保护主义的肆意横行”;也只有废除发达国家长期坚持、“死而不僵”的存在于农产品和纺织品部门的贸易壁垒,才能恢复最不发达成员方在此领域的比较利益,这也是在
土耳其数量限制案中被上诉机构多次提及的。
综上,上诉机构的解释性意见应被理解为GATT/WTO体制和层出不穷的RTAs在GATT
第24条的法律框架下和谐共存的一个重要法律修正。这甚至是“联邦制”(federalist approach)的发展,对应类似于政府和各州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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