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的启动
作为
乌拉圭回合既定议程,服务贸易谈判从2000年3月开始,2001年启动多哈新一轮谈判以来,服务贸易谈判并入了新一轮谈判。
2000年2月25日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正式启动了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谈判将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1、“规则制订”,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会议上进行; 2、“要价和出价”的市场准入谈判,在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上进行。
2001年3月28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了《服务贸易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程序》。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进入第二阶段,但“规则制订”的
工作任将继续。
2001年底多哈部长会议启动了WTO新一轮的谈判,并推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进入实质阶段。根据多哈决议规定的时间表,各成员应不迟于2002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最初要价单,不迟于2003年3月31日之前提交最初出价单。
二、服务贸易谈判授权
1、多哈宣言授权(第15段)
“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应旨在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我们认识到在自2000年1月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第19条发起的谈判中已经进行的
工作,及各成员就内容广泛的部门、若干水平问题以及自然人流动所提交的大量建议。我们重申服务贸易理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通过的《谈判指导原则和程序》应作为继续谈判的基础,以期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序言、协定第4条和第19条所规定的目标。参加方应不迟于2002年6月30日提交具体承诺的最初要价,并于2003年3月31日提交最初出价”。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自身条款授权
GATS第10条、第13条、第15条分别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ESM)、
政府采购问题、补贴的谈判予以授权。第19条就服务贸易谈判和制定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待遇模式予以授权。
三、谈判在香港部长级会议前的进展状况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的主要方式
1、要价-出价的双边谈判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采取的是“要价出价”的方式。(要价是指一成员根据自己的出口利益向其他WTO成员提出开放市场和降低贸易壁垒的要求。成员可以向不同成员提出不同的要价。出价是指一成员根据其进一步开放市场和降低贸易壁垒的意向,参考收到的其他WTO成员对其的要价做出的,每个成员只有一份出价,对所有
其他WTO成员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在本轮回合谈判结束前,每个成员都有修改和撤回出价的权力。)
服务贸易理事会特会于2001年3月批准的《服务贸易谈判指导原则和程序》明确规定“要价出价”方式为本轮谈判的主要方式。为了推动谈判进展,《多哈部长宣言》要求成员应当于2002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服务贸易的最初要价,于2003年3月31日之前提交服务贸易的最初出价。2004年7月WTO成员达成的“框架协议”又要求成员于2005年5月之前提交改进出价。
服务贸易要价和出价谈判方式一直是谈判的主要方式。服务贸易“要价出价”的市场准入谈判方式与农业和非农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农业和非农市场准入谈判采取的是公式减让方法,成员一旦就公式和系数达成协议,所有成员都必须按照公式和相应的系数进行减让,存在一个强制的数量标准。但服务贸易要价和出价的方式则相对灵活,在开放市场方面, GATS尊重各成员的发展水平并赋于发展中国家一定灵活性,GATS第19条也规定在新一轮谈判中,“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以开放较少的部门,放开较少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市场准入”。
经过多年的要价和出价谈判,到目前为止有69个成员提交了最初出价,在此基础上又有32个成员提交了改进出价。本应该在2003年3月提交的最初出价仍有近11个WTO成员(主要是发展中成员)未提交(不包括最不发达国家)。中国于2003年9月初向WTO秘书处提交了最初出价,并于2005年7月7日正式提交了改进出价。
从目前成员提交的最初出价和改进出价的内容来看,成员出价的减让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数只是对开放现状的描述,个别成员新出价的水平还不如其目前的开放水平。在
教育、医疗和自然人移动等敏感领域的新出价很少。而对广大发展中成员关系的模式四(自然人流动)和
印度关心的模式一(跨境支付),除
澳大利亚和
加拿大略做姿态外,欧共体等发达成员的出价仍然保守,
美国在自然人移动方面没有任何新的出价。
2、补充谈判方式
由于在新一轮谈判中服务出价的数量和质量均不高,成员纷纷对出价谈判方式表示失望,认为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停滞不前,与农业和非农谈判的雄心水平不一致。为推动市场准入谈判,2005年7月以来欧盟等发达成员开始推动讨论采用
其他补充谈判方式的问题,以提高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谈判质量。
四、香港部长级会议之后的进展
(一)香港部长级会议对新一轮谈判的推动:
去年12月13-18日,WTO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在香港举行。经过了密集和艰苦的谈判与磋商,香港部长级会议通过了《香港部长宣言》(以下简称“《宣言》”)。
虽然农业是谈判的核心议题,但作为发达国家
商业利益的主要寻求目标,服务贸易的谈判也成为了非常关键的谈判筹码。
香港会议保持了谈判的势头,中方的核心关注在大会的最终文件《宣言》中得到了较好体现(如新成员地位)。
香港会议之后,服务贸易谈判的一些具体问题得到了明确:一、为了完成2006年年底结束谈判的目标,明确了服务谈判路线图和时间表;二、进一步明确了谈判相关的授权;三、明确了诸边谈判为补充谈判方式。
(二)2006年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情况
1、诸边谈判进展
截至2006年3月,成员共提出20份诸边要价,主要集中在美欧等发达成员关心的金融、电信、能源、
建筑、法律等部门。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也在自身关心的“模式4”(自然人移动)方面提出了诸边要价。我在17个部门收到了成员的诸边要价,在自然人移动、海运和最惠国待遇例外等3个部门向
其他成员提出了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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