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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海关联盟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2 23:02:56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海合会”)1983年经济一体化协定规定统一关税从1988年开始实施,但直至1998年海合会秘书处才成立了海关联盟委员会,达成三个阶段的过渡期:第一阶段就关税税率框架达成协议;第二阶段逐步统一关税税率;第三阶段到2005年3月1日开始海关联盟开始生效。海关联盟包括一个税率、一个关口、统一组织行政管理规章。

    1、关税税率框架

    海合会的财经合作委员会已就海关联盟的关税税率框架达成协议。海合会成员国进口货单按如下统一税率实行:

    商品分类品种数量及所占比例统一税率

    免税商品53种,占 4%免征关税

    基本商品534种,占41% 5%

    其他商品702种,占55%7.5%

    合计1,289种, 占10%

    要求各成员国按上述关税税率框架逐步调整,至2005年统一税率。

    2、一个入关口

    一个入关口的含意是成员国的任一陆、海、空海关通道均被视作整个集团的同一入关口;进入任一海关通道的外国商品的监管收费和课税结构同一对待。

    一个入关口对允许进口的外国商品实施统一壁垒、统一条件、统一规格。成员国任一海关通道对整个地区集团一次脱关。

    有关进入商品在成员国之间流动的进口、出口、复出口和过境手续实行统一规章制度,包括:

    政府、私人和外交免税及按国际协议的免税。

    统一商业注册和商业代理的商业条件:银行退单或保险费清付的货物,临时进出口,进口许可证,脱关业务及脱关工作人员。

    部份成员国允许进口而另一部份成员国限制入境的货物向所有关口通知指导性货单。

    从成员国自由区出来的货物已纳关税即视同外国商品在成员国间流动。

    3、过境和复出口的外国货物

    1998年10月6日海合会成员国海关联盟委员会对向成员国以外复出口的外国货物的退税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外国商品复出口的出口人与原进口人须是同一人;如有不同,则须由海关核实是商品的确实购买者。

    (2)欲复出口的外国货物在进口时已缴纳关税不少于5千美元(或同值当地货
币)。

    (3)A、复出口须于该货物从成员国以外首次进口纳税时间的同一个阳历年度内完成。

    B、自复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退税申请。

    (4)要求复出口的外国货一次性办理,俾同进口单据相符合,如需分批,则须由海关查实验属同一批货物。

    (5)申请退税的外国货物从成员国之外进口后并未使用过,是进口时的原状。

    (6)退税额仅限于进口时实缴关税额。

    (7)复出口完成并确认所有复出口手续齐备方予退税。

    (8)复出口退税扣缴0.5%归入原进口国手续服务费,再扣0.5%归入复出口国手续服务费。

    (9)使用商定一致的退税明细报表。

    (10)本规定同一个入关口,联合征收和分配关税税收同步实施。

    (11)本规定如与成员国单行规章、法律和手续相抵触时,本规章优先。

    (12)本规定实施三年后或任一成员国提出要求进行复议。海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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