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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是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建立 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自1947年成立以来,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国际民用航空事业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
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各国为组织芝加哥公约生效前一段时期限的工作,决定成立过渡性的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同年5月13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同时,按公约规定,依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会员于1947年12月31日宣布结束,并将春资产和资料全部移交给国际民航组织。
国际航协的成员资格取得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联合国成员国、与联合国有联系的国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保持中立的国家。此类国家只要将对芝加哥公约的批准书交存美国之日起30天后,即可成为会员国;二是非上述国家,需经国际民航组织大会4/5的票数通过,并在大会可能规定的条件下方可加入组织成为会员国。为过目前,这些规定似乎已丧失了价值。被开除联合国的国家,自然停止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资格。截至1998年底,国际民航组织约有成员185个。
我国于1974年2月15日通过国际民航组织,承认1994年芝加哥公约,并决定参加该组织的活动。同年9月,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国际民航组织第21届大会。从1977年起,我国当选取为理事会成员国。
协会的主要出版物为:《国际民航组织公报》(ICAO Bulletin),每年出10期,分别以英文、法文、西文出版。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其宗旨包括;第一,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地发展;第二,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第三,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使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第四,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政党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第五,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第六,保证缔约国的权昨充分受到尊重,第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平等机会;第七,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第八,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第九,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国际民航组织的组织机构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成员国都有代表参加,大会第3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机构,由33个理事国组成,由每届大会选举产生,每年举行三次例会。芝加哥公约赋予理事会很大的职权,概括起来,包括行政管理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理事会的职能分为义务性和咨询性两种。依据义务性职能,向大会提交理事会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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