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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委员会简介
国际海事委员会(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 IMC),1897年设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国家协会的正式成员和临时成员。作为国际生活费事委员会成员的国家协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协会宗旨应与国际海事委员会宗旨相一致;其成员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他们或者活动与海洋贸易有关或才是海洋法和航海贸易专家;每个国家只有一个协会具有入会资格;多国协会只有在创建国没有国家协会的情况下才有入会资格。国际海事委员会由三十几个国家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由各国海事委员会申请经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批准接受的终身个人委员组成。我国虽只加入了该委员会制订的《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61年关于统一海上运输旅客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第几项公约,但在我国《海商法》的制订以及许多问题的处理上均大量参照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出版物有《国际海事委员公业务通讯》(季刊)(CMI Newsletter);《国际海事委员会年鉴》(CMI Yearbook)。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是实现海事立法的国际化、统一化。具体包括:第一,促进海洋法的实施,使国际海事安全发展;第二,建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研究处理成员国家间的争端问题;第三,制定海洋法案。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大会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权力机构,由所有国际海委员会的成员 组成。大会设总裁一人、副总裁七人以及行政秘书长和财务主任,由大会选举,任期三年,可选择连任。大会有权建立一定的贸易航海问题的辅助机关。
执行理事会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行政秘书长和6个成员组成,由大会选出,任期三年。
行政理事会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行政秘书长和6个成员组成,由大会选取出,任期三年。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职能和活动
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国际海洋私法准则的制定作出了很大贡献。该委员会具有制定公约的完善问题职能。
在工作期间,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一些国家起草并提供了30多个关于海洋法的方案。其中比较著名的有:《1910年关于统一海上救援规则的某些问题的国际公约》(99个国家和地区加入);《1924年关于统一限制船主职权的几项规则的国际公约》(94个国家加入);《1952年统一有关船舶相撞情况下避事责任的几项规则的国际公约》(73个国家加入);《1957年关于奶制海船所有者职丽的国际公约》(57个国家加入)。
国际海事委员会还制定以及准备制定关于自动钻探装置、国际仲裁、终点站的法律地位、以及海上救护等一系列协议草案。
1978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国际航运局通过了海上仲裁法。根据这些法规,建立了海上仲裁常务委员会,共有12名成员。其中6名由国际航运局任命,另6名由国际海事委员会任命。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主要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在调整提单或国际海上货物的运输合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碰撞以及海上救助等问题方面所在地制订的规则和公约,在国际海事、海商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㈠《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20世纪初,美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等国相继制订了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提单的国内法,但国际上并没有相关法律,各航运公司仍存在着利用提单扩大免责范围,减轻自己义务的现象。以国际统一规则明确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和责任,已成为国际贸易各方的迫切要求。
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召开的有26个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上制订了《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该规则于1931年生效。截至1996年,有72个缔约国。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在提单运输方面,我国参照该公约的规定制订了我国《海商法》的相应规范。
⒈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⑴提供适航船舶。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指不但船舶本身要适于航行,而且船员本身也要配备齐全,配足燃料供应品等。此外货舱要适货。适航包括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义务不是绝对的,承运人要人“谨慎处理”、克尽职守即可。⑵妥善管理货物。
⒉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
为从货物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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