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争端
(一)概述
1.国际争端的概念
争端,或争议,通常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主张或请求所涉及的事实、法律或政策问题有异议而拒绝或否认另一方的主张,甚至针对其主张提出相反的请求。国际法上的争端,主要是指国家间的此类争端。在分权结构的国际社会中,随着国家交往日益频繁,主权国家相互之间,或者因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政治或经济方面利益的冲突均会产生争端。
2.国际争端的特征
与其他争端相比较,国际争端具有下列鲜明的特性:第一,其当事方是主权国家及
其他国际法主体;第二,国际社会没有国内社会那样的居于全体社会成员之上的统一集权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来分别行使立法、执法和
司法职能;第三,国际争端起因复杂,所涉利益异常重大,难以圆满解决;第四,国际争端的解决,与其说取决于国际法律程序,不如说取决于争端当事方之间的力量对比;第五,国际社会远未形成国内社会那样完备、健全、统一的解决争端的标准程序与法律。
3.国际争端的类型
国际法文献对于一般国际法所涉及的国际争端依据其起因和性质分为四类:法律争端、政治争端、混合争端、事实争端,对这四类争端我们作简要说明:
(1)法律争端,又称“可裁判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更确切的汉译是“应受法院审判的争端”)。即争端当事方的各自要求根据国际法是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权益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2)政治争端,又称“不可裁判争端”或“不应受法院审判的争端”(non—justicia—ble dispute)。即争端当事方的各自要求起因于重大政治利益并且不能或有关当事方不愿通过法律方法而只能以政治方法解决的争端;(3)混合争端。即争端当事方的各自要求兼具上述两类争端特性的既可以法律方法也可以政治方法解决的争端;(4)事实争端。即争端当事方的各自要求起因于它们对某项事实、事项或情况真相的争执,因而可采取调查、和解之类方法解决的争端。
上述各种争端,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轻则加剧冲突,重则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寻求国际争端的解决,历来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职能。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争端的解决,就是根据国际不法行为受害者的要求,以终止非法行为、履行应尽义务、恢复原状、赔偿损害、道歉、宣告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救济方式纠正国际不法行为。为此,一般国际法提供了三类规范与规则;第一,确定国际行为合法与非法以及各项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实体法;第二,断定不法行为之存在及其法律后果的国际责任法;第三,调控国际责任之履行及
其他法律后果的规范与规则。第三类规范与规则主要包括国际求偿、争端解决程序、强制执行与制裁等方面的具体规范与规则。
(二)国际
组织所处理的国际争端
1.国际
组织丰富了国际争端的概念及内容
国际组织所处理的国际争端,通常是指国际组织作为当事一方,或者,由于国际组织的活动而引起国际组织以外的实体为当事一方,对另一方的主张或请求所涉及的事实、法律或政策问题有异议而拒绝或否认另一方主张,甚至针对其主张提出相反的请求。按争端当事方来分,国际组织中可能出现下列争端:(1)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争端,包括较大国际组织与作为其成员的较小国际组织之间的争端;(2)国际组织成员国彼此间的争端,包括一个国际组织的某成员对非成员国实行经济制裁从而对该国际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发生的争端;(3)国际组织各机构之间因权限问题所发生的争端;(4)国际组织相互间的争端;(5)国际组织与非成员国的争端;(6)国际组织与其公务员的争端;(7)国际
组织与私人的争端,如联合国维和行动对私人造成损害、
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对私人投资者造成损失等所引起的求偿,在具有超国家因素的国际组织中,因其直接涉及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对私人造成不利影响所产生的争端。此外,在某些特殊区域或范围内,有些争端也可能因国际组织活动而引起,或者说,这些争端与国际组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例如,当成员国公民或法人违反该成员国为了实施有关国际组织决定而制定的法令时,或当成员国公民或法人向有关国际组织或国内法院指控成员国的行为违反有关国际组织决定而对其利益造成损害时,在遵守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决定方面,该成员国与其公民或法人就产生了争端。上述各种争端,性质各异。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争端、国际组织成员国相互的纠纷、国际组织各机构间的争端,均为因国际组织章程或基本文件的解释与适用所发生的争端,故属于国际组织范围内的争端,应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和惯例解决。国际组织彼此间的争端、国际组织和非成员国的争端是一般国际法上的两种不同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因此,应依照一般国际法有关原则和规则解决。国际组织与公务员之间的争端,则属于国际行政或公务员法范围内的争端,应由有关国际组织内部行政法庭依照有关法规解决。国际
组织与私人之间的争端,则属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按照处理国际民商事争端的惯例通过仲裁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解决。至于因国际组织活动而出现的成员国与其公民或法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国内法上的争端,应由有关成员国依照国内法律程序解决,如有必要,可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国际
组织。
2.国际
组织赋予了国际争端新的特征
首先,在国际组织中,争端大多与国际组织法律规则的适用与解释有关。在国际
组织中,争端多发生于规则的适用与解释活动中。
美国当代著名国际贸易法专家杰克逊教授指出:“在特殊情况下,现行规则必须以某种方式适用于特定事实。这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与这种适用有关的分歧。也就是说,对于有关规则及其适用范围和适当例外等问题的解释,都将可能产生分歧。”
荷兰国际法专家歇墨斯也认为,“无论谁适用一项规则,首先也将解释该规则,他会以其认为应理解的方式实施该规则。这是国际组织机构和成员国(他们实施绝大多数国际组织规则)依照国际组织法拥有解释其权利、义务和权限的广泛权力的原因。只要其解释没有招致反对,成员国会继续以其认为其义务应予解释的方式解释该项义务,国际组织有关机构会继续以其认为它们有权行使的方式行使权力。但当这种解释遭到反对的,争端就产生了。”因解释而发生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成员国或国际
组织在解释规则方面的异议或潜在异议,解释问题因而很难与争端完全分开。相反,绝大多数争端的根源均可能追溯到解释问题。尽管两者密切相关,但区别仍然存在。一方面,在任何争端发生之前,解释问题就可能存在。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争端都源于解释方面的分歧。有时候,当事各方对有关法律规则本身没有分歧而对它必须适用的实际事实却有争论。
其次,在国际组织中,国际争端具有多边性。国际组织通常都根据多边协定设立。这种多边协定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不是国际组织成员国彼此之间的一系列双边法律关系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保证所有各方利益平衡的对等权利义务的相互依存网络。这种平衡建立在所有成员国遵守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这种多边协定的基础之上;如果各成员国不履行义务,那么这种平衡就将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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