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弥补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不足,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规范,
乌拉圭回合谈判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
一、背景说明
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而造成贸易扭曲,美国极力主张通过GATT弥补这些不足。美国在这方面的目标在于通过谈判达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广泛协议,其中包括:1.制定适当且充分的保护产权标准;2.在国际及国内有效执行这类标准的途径;3.建立迅速有效解决争端程序。美国构想为此项协议至少应列举目前各国已同意的最高保护标准,而且它应是全面性协议,包含
美国贸易法所保护的五种
知识产权即: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及矽晶体晶片等。
二、发达国家的立场
美国致力推动GATT知识产权贸易谈判,是因为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国际
组织管理下已有的国际条约,并不能给予知识产权充分的保护。在管理知识产权多边协定中,受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监督。其最重要条约为巴黎工业财产保护公约(包括商标、专利与产地等)与伯恩文学及艺术作品保护公约(
著作权)。
巴黎公约未能对专利及商标设定适当的国际保护标准,而引发若干争议。例如,巴黎公约对专利保护最低期限并未规定,而且允许签约国将若干产业完全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美国认为,由于未设定适当保护标准,因而造成很大的贸易扭曲与损失。
美国于1989年3月1日加入伯恩公约,该公约所订
著作权保护标准还算完备,但也有若干疑点有待澄清。此外,无论巴黎公约或伯恩公约都未设有制裁条款,也没有提供有效解决贸易争端的途径,因而仍有不足之处。
美国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支持GATT应就商标仿冒问题达成协定但未能达成目标。现
美国认为,要全面解决对贸易有不利影响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就必须有更广泛作法。
美国重视
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发达国家首先提出建议,列入议题交付讨论的国家,此项建议在1987年10月及1988年10月先后提出对策。美国的建议对应纳入保护的五大项目,均制定具体保护标准,美国相信若能据此而行,那么许多贸易问题均可迎刃而解。如在专利标准上,
美国寻求:1.至少应给予20年(自申请日算起)的专利保护。2.广泛的主题范围及在提供适当补偿时应可强制授权。
美国的建议,提出一套有效法庭体系,依此可有效执行IPR保护,让外国权利持有人或公司有权申诉;其妥当补救措施,包括
刑事制裁在内,及
海关程序、使执法人员有权没收仿冒品。有效的执行办法中也应包括防范利用仲裁行动或滥用程序干扰合法贸易的措施。
对发达国家而言,国际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是当务之急,对应采用何种措施与纪律,各国似乎已有相当程度的共识。除
美国之外,欧体、
瑞士、
挪威、
日本、
加拿大及澳洲等均分别提出建议要求谈判。在发展中国家中,则仅
印度曾就保护标准及执行,向
知识产权贸易小组提出书面方案。
三、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6年展开时,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
美国提案将知识产权贸易议题列入谈判议程。由于发展中国家认为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将影响其经济发展,而且亟力争取使其控制权保留在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机构中。这种反对态度也可以理解。
由以
印度、
巴西、
埃及及
南斯拉夫等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其最初策略是将谈判重点范围尽量缩小。这些国家辩称,惟有针对侵害商标的边境执法措施与贸易有关,谈判应限定在这一范围。并且辩称,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足够,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是惟一有能力讨论国际适用的知识产权法令及纪律的机构。此外,发展中国家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科技转移”问题,而称知识产权所创造的利益为“人类共同资产”,并认为如采取比现阶段更强烈的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将干预各国家取得关系其发展的科技主权。
四、保护IPR效益
美国认为,适当而有效保护国内外公司的知识产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1.保护知识产权,可鼓励当地的企业精神,本土研究与开发能力以及
文化创作:2.对要争取外资来促进其开发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保护知识产权更是日益重要,因为企业不愿在无法保护知识产权会受到保护的市场上投资;3.由于外资涌向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缺乏此种保护的国家,反将妨害“科技转移”及开发努力;4.发展中国家既然要借提高出口来促进经济发展,健全保护
知识产权环境,对提高其声誉及提升为具国际竞争力供应国的前途来说也绝对有益无害。
由于
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极为重视知识产权,若干发展中国家也逐渐了解其与未来竞争力及生活水准关系重大,因此国际社会有关
知识产权的法律及纪律的改革必然刻不容缓。依
美国观点,
乌拉圭回合谈判是达成国际充分保护IPR及有效执行等目标的最佳机会。
IPR新协定承认各国在保护与执行“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方面之广泛不同标准,及国际贸易在处理仿冒品欠缺多边架构的原则、规则或纪律,因而成为国际经济关系造成紧张的重要来源,因此便需要制定国际规范,藉以舒缓这种紧张局面。
这一新协定规定缔约国政府有义务依据国内法确保IPR有效执行,并提供程序及救济,无论对外国权利人(right—holder)或对本国权利人都同等对待。程序上必须容许权利人对侵害IPR者采取有效行动,但必须公平,应避免复杂程序或花费,也不宜设定不适当时限。
新协定全文分七章,共七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及基本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提供、范围及使用标准
1.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
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三章:
知识产权执行
1.总义务
2.民事及行政程序及其救济
3.临时措施
4.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
5.
刑事程序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取得与维护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
第五章:争端防止及解决
第六章:过渡条款
第七章: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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