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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5:41:47
    为了弥补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不足,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规范,乌拉圭回合谈判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背景说明

    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而造成贸易扭曲,美国极力主张通过GATT弥补这些不足。美国在这方面的目标在于通过谈判达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广泛协议,其中包括:1.制定适当且充分的保护产权标准;2.在国际及国内有效执行这类标准的途径;3.建立迅速有效解决争端程序。美国构想为此项协议至少应列举目前各国已同意的最高保护标准,而且它应是全面性协议,包含美国贸易法所保护的五种知识产权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及矽晶体晶片等。

二、发达国家的立场

  美国致力推动GATT知识产权贸易谈判,是因为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他国际组织管理下已有的国际条约,并不能给予知识产权充分的保护。在管理知识产权多边协定中,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监督。其最重要条约为巴黎工业财产保护公约(包括商标、专利与产地等)与伯恩文学及艺术作品保护公约(著作权)。
  巴黎公约未能对专利及商标设定适当的国际保护标准,而引发若干争议。例如,巴黎公约对专利保护最低期限并未规定,而且允许签约国将若干产业完全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美国认为,由于未设定适当保护标准,因而造成很大的贸易扭曲与损失。美国于1989年3月1日加入伯恩公约,该公约所订著作权保护标准还算完备,但也有若干疑点有待澄清。此外,无论巴黎公约或伯恩公约都未设有制裁条款,也没有提供有效解决贸易争端的途径,因而仍有不足之处。
  美国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支持GATT应就商标仿冒问题达成协定但未能达成目标。现美国认为,要全面解决对贸易有不利影响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就必须有更广泛作法。
  美国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发达国家首先提出建议,列入议题交付讨论的国家,此项建议在1987年10月及1988年10月先后提出对策。美国的建议对应纳入保护的五大项目,均制定具体保护标准,美国相信若能据此而行,那么许多贸易问题均可迎刃而解。如在专利标准上,美国寻求:1.至少应给予20年(自申请日算起)的专利保护。2.广泛的主题范围及在提供适当补偿时应可强制授权。
  美国的建议,提出一套有效法庭体系,依此可有效执行IPR保护,让外国权利持有人或公司有权申诉;其妥当补救措施,包括刑事制裁在内,及海关程序、使执法人员有权没收仿冒品。有效的执行办法中也应包括防范利用仲裁行动或滥用程序干扰合法贸易的措施。
  对发达国家而言,国际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是当务之急,对应采用何种措施与纪律,各国似乎已有相当程度的共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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