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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规则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5:41:45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及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管理世界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它所适用的服务范围包括任何部门的服务,只有为实施政府职能所提供的服务除外。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划分,国际服务贸易主要包括四种形式:
    (1)跨境提供,即从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2)境外消费,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成员方接受服务;(3)商业存在,即由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来提供服务;(4)自然人移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序言中明确了制定服务贸易各项原则和多边规则的基本宗旨,即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的增长。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在有透明度和逐步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
    2.在适当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连续不断的多边谈判,促使各成员方在互利基础上获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将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向更高水平。
    3.成员方为了符合国内政策的目标,有权对其境内提供的服务制定和实施新规定,考虑到不同国家发展程度不同,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特殊需要实施该项权利;
    4.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和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尤其要提高它们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5.鉴于不发达国家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在发展贸易和财政上的需要,对其严重的困难应给予特殊考虑。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服务业贸易总协定为构成最终协定的一部分,是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的,其一为基本义务,其二为各国开放服务业贸易市场的承诺表,包含各国承诺继续进一步自由化的项目,其三为有关个别服务业项目特殊情况宣示的附则。
    按附则乃为顾及部分服务业的特殊性适用,如GATS条文有所困难时,于是以附则之方式作除外规定,包括免除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移动、金融业、电信、空运及基本电信谈判六项。承诺表则为GATS架构的特点,各缔约国应于承诺表上列出其所承诺的服务业别及次业别中,在市场开放及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或条件。提出“初始承诺表”的参与缔约国已有50余国,提出修正承诺及要求改进承诺方面,亦有进展,未来服务业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将有赖于各缔约国所提出特定承诺的实质开放程度而定。在谈判过程中服务业谈判的争议,在于免除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如果各国排除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服务业过广,将无法贯彻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实施。例如美国曾经建议将其海运、空运、金融、电信服务业均纳入免除最惠国待遇之业别,但因该四类服务业占全球服务业贸易比重甚大,美国此举遭受其他谈判国强烈批评而未成为事实。
    1.最惠国待遇
    各缔约国对任一缔约国服务的待遇,应不低于对同一市场的其他缔约国服务业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除符合有关免除条款规定者外,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也规定,以下情况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任何成员方可开列一个具体的不遵守最惠国待遇的清单,但该清单将在5年后被全体成员审查一次,其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0年。(2)成员方与其毗邻国家为方便边境服务交换而彼此提供的优惠。(3)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国彼此给予的优惠待遇。(4)政府采购,即政府机构为政治目的而非商业转销目的的采购服务。
    2.透明性
    所有与服务业有关的法律、规则、管理原则及国际协定,均应经由适当渠道予以公布。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方在服务贸易中也必须遵守透明度原则。具体要求是:
    (1)除了不能公开的机密资料外,各成员方应迅速公布所有涉及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有关措施。包括其所参加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等。
    (2)成员方对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如果有变更,以致严重影响协定项下服务贸易的特定义务,应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
    (3)在其他成员方要求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一般措施和国际协定的特定资料时,应立即予以答复。每一成员方还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生效后两年内,即1996年底之前建立有关的咨询机构,以便应其他成员方的请求提供资料,以及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供报告。该条所称的不能公开的机密资料,是指一旦汇露会阻碍该国法律的实施或有害于公众利益,或损害包括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4)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建立联系点,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获取有关市场准入的资料。
    (5)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就有关一体化的协议及其任何补充或重大修改应立即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3.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
    多边协定应扩大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贸易体系,并强化该等国家服务业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以促进其服务出口。改进配销通路及资讯网络,使发展中国家有效取得服务出口市场,并获得自由化的出口实益。另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取得出口市场的机会,应考量其在市场开放上自发性自由化(Autonomous Liberalization of Market Access)所作的努力而对其开放市场。基于低度开发国家之特殊经济情况、发展、贸易与金融等需求,对其承诺谈判之困难,应予特别考虑。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在不同成员方的具体承诺义务谈判中,要保证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到世界服务贸易中。其内容包括: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对承担特定义务的协商,促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更多地参与到世界贸易中来。具体措施包括:1>通过商业性技术转让,提高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2>改善发展中国家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3>在对发展中国家有切身利益的服务出口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上,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2)发达国家的成员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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