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的概念及特征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
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补贴具有如下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这里的政府行为具有广义的含义,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
2、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的生产商或出口商。
3、补贴是一种
财政行为,它可通过立法的形式或行政手段实施,它有现金补贴的直接方式和免税、退税、低息贷款等间接方式。
4、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商品的国内、国际竞争力。
5、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使被补贴方的产品可以低于进口产品的价格在国内销售或低于同类外国产品的价格在国际上销售,从而达到阻碍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效果。
二、补贴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补贴作如下分类:
1、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的生产商、出口商的现金贴补,以弥补商品的经济损失或确保能获得较高利润。目前,
美国、欧盟对农产品都给予直接补贴。间接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对本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
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例如:减免或退还税款、提供优惠贷款或
担保、工人工资及社会福利方面的优惠等。目前,各国的间接补贴形式多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反补贴实践中易引起争议。
2、根据补贴的对象,可将补贴分为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一般补贴是指一国政府给予生产某一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补贴,不论该商品是否用于出口。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专门给予某一出口产品的生产商的鼓励性补贴。
3、从补贴是否导致反补贴措施的角度着眼,补贴可分为三种类型。
美国在东京回合中对补贴问题提出了一个“红绿灯方案”,亦称“
交通信号灯方案”。根据这一方案,补贴分为红灯类、黄灯类和绿灯类三大类,其中“红灯类”(red category)补贴是指各国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又称为“禁止性补贴”(prohibitive subsidy);“黄灯类”(amber category)补贴是指其目的在于实施国内政治、经济或社会政策,但又给出口国特定工业带来重大损害,从而应受到反补贴措施惩罚的补贴;“绿灯类(green category)补贴是指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大,不应受到反补贴制裁的补贴,亦称为“许可使用的补贴”(permitted subsidy)。
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接受了东京回合中提出的上述分类方法,将补贴分为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和禁止性补贴三类。可申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
其他成员方的
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便可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的补贴;不可申诉补贴是指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时一般不受其它成员方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各缔约方不得授予或不得维持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将它分为两类:一类是出口补贴,另一类是进口替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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