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国际贸易
>>
世贸组织法律概要
>> 文章正文
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5:40:54
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关于因果关系,历史上存在主要原因说与原因之一说之分。前者以欧共体459/68条例和1967年肯尼迪回合守则为代表,要求倾销必须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进口国才能对受诉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根据这种做法,应对倾销所造成的后果与可能对进口国国内工业产生不利影响的
其他
因素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比较,以便确定什么是导致损害的主要原因。后者以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为代表,只要倾销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倾销税,因而在
美国
,
反倾销
被诉方要否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不是由倾销而是由
其他
原因引起的。
《协议》对此问题似乎采取了折衷的立场,其第三条第5款并未规定倾销必须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是规定,必须表明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但当局也应审查同时正在造成对产业的损害的
其他
因素,如以非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者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措施、技术的发展以及出口实绩和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等,因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的进口产品。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篇文章:
损害的认定
下一篇文章:
反倾销程序规则
【字体:
小
大
】 【
发表文章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7号——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9号——耐磨纸反倾销案税则号调整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0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5号——丁醇反倾销案延期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2号——聚酯切片反倾销案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更改英文名称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9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8号——关于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情势变迁复审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0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初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2号——PBT树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