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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制度中有关保障措施的监督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5:40:43
    为使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各项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协议第13条规定设立一个保障措施委员会(Committee on Safeguards)。该委员会隶属于货物贸易理事会,对任何愿意参加其活动的成员方开放。

    该条第一款对委员会的职能作了专门规定(详见保障措施委员会的职能),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为协助委员会行使其监督职能,秘书处应根据各种通知和其他可靠的资料就协议的具体操作情况准备年度事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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