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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5:40:36
    一、进口许可证制度的概述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国为加强对外贸易管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需由进口商向进口国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的一种制度。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的数量限制措施,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是各国管制贸易特别是进口贸易的常用做法。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在“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的标题下,规定各缔约方不得以进出口许可证来限制或禁止产品的进出口。这一措辞表明:关贸总协定并不是绝对禁止和取消进口许可证(事实上也不可能),只是要求不能将进口许可证作为限制或禁止国际贸易的行政手段。关贸总协定第11条和其他有关条文规定的种种例外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国家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的合理、适当使用对于维持一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如为国家贸易统计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目的而规定的许可证手续;另一方面它的滥用又会阻碍国际贸易正常流向,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
    各国实施的进口许可证制度通常分为两种: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即把进口许可证毫无数量限制地签发给进口商,也就是说,凡是列入许可证项下的商品清单中的货物,进口商只要申请,就可进口。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常用于统计目的,有时也用于监督目的,为政府提供可能损害国内工业的大量重要产品的进口情况。二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也称为特种进口许可证,对列入特种进口许可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商必须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核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才得以进口。通常情况下,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与数量限制结合使用的,即进口国主管当局或按照商品来源的国别和地区,或按进口商申请的先后,在总的进口限额中批准给予一定的额度,取得进口配额的进口商才能取得进口许可证,才得以进口。
    进口许可证制度在维护进口国正当权益的同时,也构成了对国际贸易实实在在的限制,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上达成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对进口许可证的定义及适用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协议于1980年1月1日生效,截止1991年3月,共有39个国家和地区国加入。 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多边贸易谈判和安排”的议题下达成了新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新协定一方面改进和完善了1979年协定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WTO所有成员方的接受与生效而扩大了国际统一的许可证规则的适用范围。新协议由一个前言和8个条款组成,是现行有效的世界贸易组织文件。

    二、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主要内容
    进口许可证制度虽然可能会造成对国际贸易发展的阻碍,但仍将是为达到某些目的所必须采取的手段,如出于统计目的的需要等。可以说,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不适当运用才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所以,《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对进口许可证程序的态度是规范性的,而不是禁止性的,它的目的是要“简化国际贸易中所运用的管理手续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并确保公平公正地实施和管理这些程序和做法”,防止进口许可证程序本身对国际贸易造成额外的障碍。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新修订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在其前言中确定了协议的主要原则:
    1、确保进口许可证程序的运用不违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与义务。协议序言明确指出:各成员方“意欲保证进口许可证手续不以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各项原则和义务的方式予以使用”。协议第1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用于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的行政手续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文,包括其附件和议定书”。
    2、为某种目的而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时,不得用来限制贸易,尽管前言中指出各成员方“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定的贸易、发展和财政需要”;认识到为某些目的而给予的自动进口许可的用途,但必须同时认识到“不应当用此许可来限制贸易”和“阻碍国际贸易力量”。
    3、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应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实施。具体地说来,各成员方应公布有关申请许可证的各种手续,如申请者(自然人、公司和机构)的资格,联系的行政机构和需要许可证的产品清单等;以便各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这种公布应尽可能地在有关规则生效前的21天内为之,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生效之日。
    4、简化国际贸易中进口许可证使用的管理程序和习惯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并确保公平合理地应用和实施。首先,申请表格应尽可能简便,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应严格限于许可证制度合理操作所必需的程序。其次,申请手续也应尽可能避免繁琐。应允许申请者有合理的期限提交许可证申请。在申请方面,申请者应仅与一个行政机构联系,如果确有必要经过一个以上行政机构,申请者需联系的行政机构不应超过3个。
    5、迅速、有效、公平地解决进口许可证实施中的贸易争端。协议在其前言中指出“希望设立一个磋商机构并为本协议下产生的争端提供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解决”。
    关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 import licensing)是指免费批准申请的进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一般不限制有关产品的进口,而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也把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协议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承认,如果无其他合适手续可供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因此,协议允许各成员维护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协议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规则和具体操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使属于自动许可证项下的货物受到限制性影响,而且,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须为必要的;履行了进口方法律要求,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均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海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申请书,而且只要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在管理可行的范围内于收到申请后立即予以核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关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non-automatic import Licensing)。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质上是为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协议鉴于这种措施的普遍性,并未明文规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实施应该以透明和可预见的方式进行。协议第3条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规定详细的规则,其主要内容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应在它所应发挥作用的贸易限制措施之外再制造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贸易的作用。当要求许可证用于实施数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时,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公布足够的信息,以使他们了解有关情况。这些信息包括所实施配额的数量或价值总额,配额的终止日期及其他任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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