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6条第1款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5条所做的最新的全面通知
标明日期为1999年5月6日的如下资料,由
印度常驻代表团提供。
请参照印度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6条第1款之规定,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5条精神发布的有关通知。该通知见1996年11月25日发布的G/SCM/N/3/IND的增补文件。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5条之规定,特做如下通知:对本通知颁布之前的有关
印度货物出口所得税优惠的通知其内容不发生变化。本通知的内容如下:
一补贴的性质及范围
1.背景及权力机关
补贴发放的法律依据是《1961年所得税法》第10A、第10B节以及第80HHC节。该项补贴发放的目的是提高国家
外汇储备水平。
2.发生范围
凡从
印度出口货物,允许从所得出口总收入中100%的扣除出口利润。此项优惠的受益人既可是交易商也可是制造商。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100出口导向型企业,以及所在地为自由贸易区的制造业企业,在经营的最初5年内,有权享受税收全免的优惠。
3.补贴额
未提供数据。
4.每单位估计数额
数据具有不可估计性,因单位差异而不同。有关数据取决于交易额及其获得能力,但是,允许扣除100%的出口利润。
二、补 贴 作 用
1.补贴造成的估计数量的贸易影响,以及认为补贴会产生这些影响的原因
(1)允许对
印度出口货物进行出口利润的100%的扣除,以弥补当地部分税收品种存在的比较劣势,因为这些税收不允许退税。
(2)所谓民族服装代表年度,在有可能和有意义的情况下,应该是指补贴出台前的最近年度,或者是补贴发生重大变动前的最近年度。
未提供有关数据。
来源:印度常驻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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