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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3年4月的政策修订,投资审查委员会也可对工厂厂址重新安置以及指定的研究与发展活动提供扶持措施。以上两项扶持措施不只限于特定的工业部门或企业。
(一)鼓励工厂重新安置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由第一类地区向第二类地区重新安置或由第一、二类地区向三类地区的重置。
1.符合条件
——凡出于环境保护目的或由工业部责令重新安置的工厂均属条件资助行列。
(1)有关工厂必须重建在工业用地或享受扶持优惠的工业地带。
(2)原有工厂须彻底关闭,所有机器转移至新建的工厂。新建工厂需在获得有关优惠之证明的两年内做好经营准备。
——其他经营类型:
(1)现在经营机构雇员不得少于50人。
(2)主要生产机器必须转移到新的工厂所在地,且新工厂必须在获得有关优惠之证明的两年内开始经营活动。
2.激励措施
对于重新安置于第二类地区的工厂而言:
(1)3年免征公司所得税,如果项目重新安置于工业用地或受优惠扶持工业地带可延展到7年。
对于重新安置于第三类地区的工厂而言:
(2)8年免征公司所得税。
(3)免征期后,5年内允许公司所得税减半征收。
(4)10年内,允许从应税收入中双倍扣除水、电和运输成本。
(5)从应税收入中扣除25%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注意:第一类地区包括:Bangkok,
Samut Prakarn, Samut Sakorn, Nakorn Pathom, monta Buri和Pathum
Thani。第二类地区包括:Samut
Songkhram, Ratchburi, Suphan Buri, Ang Thong, Aytthaya, Saraburi, Nayok,
Chachoengsao和Chon
Buri 。第三类地区是指:其他57个省份,Map
Ta Phut Laenm Chabang Industrial Estate。
(二)对科学研究和发展的优惠安排
为了国家生产能力升级换代的需要,投资审查委员会对于投资于科学研究和发展活动的鼓励项目提供了一些补充激励措施。对于投资于科学研究和发展活动的鼓励项目允许另外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但是,与所享受的公司所得税豁免时间混合,公司受益总年限不得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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