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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的性质和范围
(1)背景及权力机关
根据泰国《管理泰国银行事务王室命令》,汇票2485,第12节第4条的规定,授权泰国银行通过再融资计划对优先部门和优先项目提供融资帮助。
(2)发生范围
符合该计划资助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新增投资计划或经地区重新安置的企业。每个企业的资本基金不超过2亿泰铢(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除外)。此外,它们还必须是享受鼓励投资优惠或享受投资委员会授予的特权,逐步形成所在地处于曼谷及14个相邻省份之外的企业。
泰国银行(BOT)可从商业银行、信贷公司、金融证券公司泰国工业财团、小规模工业财团处赎买由企业家们发行的用于筹资获得固定资产(除土地成本)和流动资产的期票票据。再融资数额规定为期票面额的40%,偿还期限为:用于筹措流动资产,不得超过120天;用于投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5年。泰国银行向融资机构收取年利3%的费用,同时允许他们以票据总金额向期票发行人收取年利不超过最低放款利率(MPR/MLR)减2%的费用。
(3)支付金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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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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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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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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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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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
2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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