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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丹麦补贴——农业(一般性措施)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15:45:52
New Page 24

一般性措施

一、

2.按千分比计算的征收基金和生产征收基金

1.FFL§24.24.51

100万丹麦克朗

1997(F)

1998(E)

1999(B)

表格号6.1

欧盟—偿款

4.    14.6

4.    0

4.    0

 

3.   

a

c

4.   

218.3

352.1

4.    

199.4(E)

344.9(B)

4.    

228.7

373.3

5.直到1996年,按千分比计算的征收基金由各县征收的土地税(土地价值的4.3‰)的循环收入筹资。1996年后,这种送交方式被类似的杀虫剂税所取代。如果筹资的使用符合按千分计算的征收基金的标准,则可进行额外筹资。

按千分比计算的征收基金获得的收入将用于补贴不同的生产征收基金(即关于不同实农业产品的基金,这些农产品有牛肉、猪肉、土豆、牛奶等)。

按千分比计算的征收基金和生产征收基金的目的地是促进农业、园艺部门正常活动的筹资,这些活动包括促进销售、研究、产品开发、咨询、培训、病害防治等。

6.永久性计划

7.这些措施是一般性的,不可能评估其贸易影响。

8.按千分比计算的征收基金建立于1978年,现今的法律基础是1996年第65号联合法案修订过的1990年6月13日的第414号法案(该法案是关于欧盟农产品市场制度条例的管理的)。

9.生产征收基金收入除来源于按千分比计算的征收基金的补贴外,还包括财政外的生产征收。这些收入根据第414号法案第7条款,为促进销售、研究、产品开发等活动提供基金。按千分比计算的征收基金和生产征收基金从1978年开始运行,由每年预算决定。预算要由财政部批准,且条例国家和共同体的法律要求。

10.该计划对就业无影响

其他

二、

2.对农业、渔业产品开发的资助

1.FFL§24.23.17

100万丹麦克朗

1997(F)

1998(E)

1999(B)

表格号6.2

欧盟—偿款

4.    14.5

4.   14.4

4.   

 

3.     a

4.    191.7

4.   158.4

4.    182.3

5.促进基础农业和农渔制造部门的开发活动

6.在2001年2月将修订该计划

7.未提供对贸易影响的估计

8.法律基础:修订后的1992年5月14日的第340号法案

9.可对开发项目成果的商业使用提供资助,即:

(1)基础农业部门的新产品开发,和

(2)农业渔业加工产品的开发,和

(3)农业渔业部门的产品销售。

要点:1):一般可补贴项目额外费用的40%。如果该项目涉及到有机物生产,或申请人自身的工作报酬占费用的很大部分,或该项目属导向性项目,则可补贴项目额外费用的50%。补贴最高资助额:12500欧洲货币单位。三个条件是:①申请人掌握执行该项目的必要技术;②项目启动确实需要该补贴;③该项目对农业部门确有创新价值。

要点:2):一般可补贴额外费用的40%。但如果总费用的50%以上用于基础科学,或该项目涉及有机农产品开发,或该项目是由一小型或中型企业执行的导向性项目,则50%的费用可获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欧洲货币单位。如果该项目由研究或开发机构进行,则50%以上的费用可获得补贴。补贴的条件是:项目启动确实需要该补贴;该项目对农业部门确有创新价值;该项目能体现申请人整体开发活动的拓展。

10.未提供估计数字

其他

三、

2.牲畜疾病和家畜沙门氏菌的控制

1.FFL§24.22.01

100万丹麦克朗

1997(F)

1998(E)

1999(B)

表格号6.3

欧盟—偿款

4.   

4.  

4.  

 

3.     a

4.    135.6

4.   135

4.    139.2

5.促进生产和管理新技术的推广,确保农民在特定相关的生产方面获得低成本的咨询服务

6.永久性计划

7.本计划对贸易无直接影响

8.法律基础:经1996年4月24日296号法案修订过的1988年12月21日的第813号法案

9.在具体获批准的咨询计划中,许多农业咨询服务可获得的最高补贴额为:工资支出的50%。

10.未提供估计数字

其他

四、

2.对地方当局因实施农业土地税率上限而导致的损失的补偿

1.FFL§24.21.04.55

100万丹麦克朗

1997(F)

1998(E)

1999(B)

表格号6.4

欧盟—偿款

4.   

4.    

4.   

 

3.   g

4.    30.8

4.   计划终止

4.   计划终止

5.为减轻较高的土地税税率负担,在全国实施农业土地的最高税率为15‰。这就有必要弥补地方当局的税收损失。

6.3年(1994~1996)。延长至1997年

7.本计划对贸易无影响

8.法律基础:1990年12月4日的第808号法案

9.地方土地税率和15‰的上限之差

10.未提供估计数字

其他

来源:欧共体常驻代表团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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