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篇 总 则
第一章 宗旨及用词定义
第 1 条
本法旨在确定适用于本国人或外国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进行直接投资 的条件、优惠政策和一般规定,法律规定专由国家经营以及本法第3条列明的部门除外。
所有合法经营的本国和外国投资者无论已获认可与否均享受本法规定的所有一般性优惠,但本法第三 、第四篇规定的
关税、税收和准
税收优惠除外,这些优惠只能提供给按本法规定的程序获国家认可的投资者。本法只有唯一优惠制即普惠制并包括对中小企业或中小工业的特殊规定。
第 2 条
本法下列词义为:
a) 普惠制:
指本法包含的全部法律规定。
b)直接投资:
指在本法范围内新建企业或原有企业增加新的生产能力、扩大生产或 服务范围、扩大产品和服务品种、提高企业生产率或改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一切投资。
c)外国直接投资:
指外资在一个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实际投资至少占10%的一切投资 。
d)直接投资者:
指所有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国营或私营的自然人或法人。
e)外国直接投资者:
指任何没有刚果国籍或只有刚果国籍,但居住在国外的自然人和所有总部设在刚果国土以外,但在刚果民共和国从事直接投资的国营或私营法人。
f) 经济区:
指根据其经济发展程度和受灾程度,全国各省及某些城市被划分为三类经济区。
- A类经济区:
金沙萨市
- B类经济区:
下刚果省
卢本巴希市 (Lubumbashi)
利卡希市 (Likasi)
科尔韦齐市 (Kolwezi)
- C类经济区:
班顿杜省
赤道省
西开塞省
东开赛省
马尼埃马省
北基武省
南基武省
东方省
加旦加省
g) 国家投资促进署 简称-ANAPI
是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进行公共或私人投资的唯一窗口,其职能、任务、
组织和运作由共和国总统颁布法令确定。
h) 中小企业和中小工业
是以个体企业或公司组成的经济实体。
第一种情况,所有权属于自然人,企业主自己负责财务与
行政管理;
第二种情况,公司至少要聘用五个劳动者。
享受本法普惠制的中小企业和中小工业的投资最少为10,000(一万)美圆;最
多为200,000(二十万)美圆。
i) 进口税
指本法第10、11和20 条的全部规定。
j) 出口税
指本法第12条的全部规定。
k)处理投资纠纷的国际中心公约 简称-CIRDI
刚果民主共和国于1970年4月29日批准了1965年3月18日关于处理国家和外国侨民投资纠纷公约。
l) 重型
机械 指房屋
建筑、道路修建、森林和农业开发
机械及铁路
机械:火车头、车厢、铁路上行驶的车辆。
m)飞机:货运机和5个座位以上的客机。
n) 船舶:客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3条
本法不适应用于下列部门:
- 矿产和
石油、天燃气
-
银行 - 保险与再
保险 - 军备生产及相关的军事活动
- 炸药生产
- 军用设备和器材的组装以及治安部门准军事设备和器材的组装
- 军备生产和军事、准军事及治安部门的活动
-
商业活动
上述部门的投资由各法令规定。
除各业务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任何投资者均需向全国投资促进署提交一份投资文件。
第二篇 审批程序
第一节 全国投资促进署 简称-ANAPI
第4条
兹成立全国投资促进署,简称ANAPI,受计划和有主管权的部领导。全国投资促进署一方面是接受、审批、指导和批准项目的唯一机构,同时又必须促进国内外的投资。该署的
组织、职能和运作方式由共和国总统颁布法令决定。
第二节 文件的提交和批复
第5条
任何希望享受本法规定优惠的投资者均需向全国投资促进署提交一份申请批准文件。文件要按本法附件中规定的格式办理。
第6条
投资项目批准申请由全国投资促进署审查,并由该署转送主管计划和
财政的部,以部际令批准。
审批决定应在文件提交投资促进署30个
工作日内做出并通知投资者。
如果到期未作出任何答复,被视为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局应在七天内颁布批准令,日期以提交文件的回执作准。
如果否决,该决定应由书面文件说明理由,并明确指出这一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提供优惠所要求的条件。
第7条
部际批准令应明确:
-投资目的、地点和开工时间;
-投资者及其受托人的身份;
-投资方案、期限和实施计划;
-生产目标在正常情况下应在投资项目完成时达到;
-给予优惠的性质和期限及其实施细则;
-企业和国家应尽的义务以及国家参与的条件;
-项目可能进口的财产清单;
-创造就业的数量;
-解决分歧的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及检查条件。
第 三 篇 普惠制
第一章 接受条件
第8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可享受本法普惠制优惠:
-按刚果法律建立的经济实体;
-投资额不低于20万美圆;
-保证遵守环境和自然保护规定;
-保证培训本国专业技术人员、干部和负责人员;
-保证增值率等于或高于35%。
第二章 优惠
第9条
被批准享受本法普惠制优惠的投资优惠期为:
-A类经济区为三年;
-B类经济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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