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说明
国际间有关纺织品贸易,多数受“多种纤维协定”(MFA)所规范。根据
统计1985年,全球纺织品及成衣贸易额为1050亿美元,主要包括三部分:
1.发达国家间的相互贸易约为445亿美元。其中欧共体内部间的贸易占216亿美元,欧共体(EC)与欧协(EFTA)间之贸易则有87亿美元,此一部分并无配额或关税的限制,惟
日本外销纺织品到
美国仍有12.5亿美元则受配额限制,
其他发达国家间纺织品的贸易则仅受
关税限制。
2.自发展中国家及我国外销到发达国家的纺织品贸易,约有295亿美元,大都受MFA或
其他配额制度规范。至于
日本纺织品的进口则由产业对产业所缔结的VERS措施,而非依MFA配额处理。由于设定有配额,而使纺织品贸易,在进口方面抑制快速成长。
3.至于发展中国家与
亚洲贸易国家间的纺织品贸易则约有304亿美元,此一数字不包括香港在1985年约进口40亿美元纺织品。
根据一项较保守之估计,如将纺织品的关税及非
关税障碍解除,发展中国家外销OECD市场,纺织品贸易可增加82%,成长可增加93%,而UNCTAD在1986年的预估,纺织品自由化以后,发展中国家成衣出口将增加135%,而纺织品则增加78%。
按多种纤维协定(MFA)为独立于GATT外的协定与
组织。MFA虽为一多边协定,惟由该一多边协定授权纺织品进口国与出口国进行双边谈判,经由双边所达成的协定,以维持纺织品贸易秩序。而所使用的方法,则以经由数量限制的手段,取代
关税减让。
(二)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依该协定前言揭示,首度列入谈判议题,并达成协议的纺织品及成衣协定,其基本原则为:(1)回归经强化的GATT规范;(2)以渐进方式解除配额限制;(3)最不发达国家享有特殊待遇。
2.过渡期间:自世界贸易
组织(WTO)生效之日起十年,在此期间内纺织品设限仍依MFA模式,配额由出口国管理,120个月(即10年)以后,所有纺织品贸易全部回归适用GATT规范,且此10年期间,并不得延长。按
美国曾建议过渡期间为15年,为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反对,而未能成为事实,可见10年之过渡期间乃国际间妥协下的产物。
3.渐进方式:为给予纺织品进口国与出口国均有一调适期,新协定乃采取逐步渐进方式,分三个阶段将纺织品贸易回归GATT规范,以达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之目标。
(1)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计3年,其解除比率以1990年的总进口数量(以下同)16%;
(2)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计4年,其解除比率为17%;
(3)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计3年,其解除比率为18%;
自2005年1月1日当转型期(transition period)终止,即自WTO生效日起第121个月首日起,全部回归GATT。
4.成长率:在各阶段过渡期间内,尚未回归GATT,且仍受双边配额管制的设限项目并将借分阶段提高成长率(growth rates),逐步调度限额数的方式,以放宽设限效果;即
(1)第一阶段:本协定生效日前12个月的MFA设限额数年成长率应较先前MFA限制,每年至少增加16%;
(2)第二阶段;年成长率较第一阶段增加25%;
(3)第三阶段:年成长率较第二阶段增加27%;
5.解除方式:以进口国1990年进口量乘以解除比度,其所得即等于该阶段免受配额管制额度。
6.产品范围:每一阶段纺织品配额的解除,皆须包括毛条及纱(Tops and yarns)、布(Fabrics)、成衣(Clothes)及制成品(Made-up textile products)四种制程产品。至其适用,则以协定附录所列H.S码产品为解除对象。
7.弹性条款:适用本条款之弹性条款(Flexibility Provisions),应与本协定生效日前12个月之MFA双边协定内容一致。合并使用换类(swing)、移用(carryover)及预借(carry forward)时,应无数量限制。
8.防卫条款:尚未回归GATT之未设限项目部分,为避免在过渡期间内大量输入使进口国防织业遭受不利影响,设有临时性防卫条款,在必要时,仍得将该等产品改列为设限。不过,该协定仍强调在过渡时期,防卫措施应尽量少用,且须符合本协定回归GATT程序。
当一缔约国决定采取防卫措施时,须因该特定产品进口大量增加,致对国内制造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的因素为总进口激增,而非技术之改变或消费者喜好的改变,并应检视相关的经济变数,包括产量、生产力、产能利用率、存货、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工资、就业率、国内价格、利润与投资,且不得仅以少数指标迳予认定。采取防卫措施,应经由协商缔立双边协定。如单方采取此一措施,应接受纺织品监视机构(TMB)的审查。又采取此一措施,期间最长为三年,不得延期,或直到该项产品已因自由化而删除,以何者先到为准。
9.防止违规转运:为防止以转运(transhipment)、迂回转口(rerouting)、申报不实(false declaration)的原产地,伪造官方文件(Falsification of official d-ocument)、申报不实的成份、数量、品名或分类规避管制,各国应依其国内法令采取防制措施,且应相互充分合作,包括调查、交换资料及以个案要求方式,协助参访工厂,如经查明有违规情事,并得经协商后采行挡关(denial of entry of goods),改计扣正确原产地配额,对运转国采取设限措施。又如证据显示有第三国涉及违规转运行为,则得对第三国实施配额限制。对于伪报货物成份、数量、品外及类别者,经查明属实,相关国家应采取适当法律措施,惩处涉案厂商。
10.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由GATT理事会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Textiles Monitori- ng Body简称为TMB),以监督协定的执行,并在每一阶段结束之前,进行总检讨(major review)。
11.GATT条款:为进行整合程序,并遵守东岬宣言,各缔约国同意遵守GATT1994,以达下列目的:
(1)经由关税减让、减低限制、消除非
关税障碍、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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